海南交警详解新交规:实习期驾驶未贴标将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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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海口12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高鹏 通讯员周平虎)公安部123号令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124号令已于颁布之日起实行。27日,海南省交警总队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作出解读。
法律责任
驾驶人违反实习期管理规定,有哪些处罚?
答:实习期驾驶人违反实习期管理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这些车辆有的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有的属于特种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共安全责任重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期驾驶人不得驾驶。二是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没有持相应或更高以上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指导。三是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如果实习期驾驶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有哪些处罚?
答: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领,补领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和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为此,123号令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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