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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多变化 几许期待——就修改后的刑诉法与业内人士对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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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劲松:法律学者、中国公益诉讼界代表人物

薛荣: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挂职)

张顺军: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新闻背景

时隔1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3月1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这部被修改了100多处、修改部分超过总条文50%的第二次修正案正式出台,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全社会关注,既有许多亮点,也不乏争议之处。12月25日,法律学者、中国公益诉讼界代表人物郝劲松,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挂职)薛荣,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张顺军接受记者采访,谈了他们的看法。

改变“打击为主保护为辅”触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记者:尊重和保障人权早已写入《宪法》,这次修改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您怎样看?

郝劲松: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对《宪法》的落实,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打击为主、保护为辅”的阶级斗争和专政观念基础上产生的刑诉法指导思想,改变侦查、起诉和审判观念,杜绝刑讯逼供甚至造成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这一观念的转变,同全国法学界、律师界的呼吁和重庆李庄案、北海案、贵阳打黑案是有关的,是一个进步。

记者: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旧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观念有何触动?

薛荣: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是对过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旧的刑诉法观念的修正。过去无论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都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在一些司法机关单位墙上也可见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从法律精神讲,国家公权力机关有责任用证据去证明一个人是不是犯了罪,而不能寄希望于被告人自己承认自己有罪。

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证据的确认提高了门槛

记者:修改是否对证据的确认提高了门槛?

郝劲松:口供定罪是刑讯逼供的渊薮。在过去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刑讯逼供甚至造成嫌疑人非正常死亡,如云南的“躲猫猫”死亡案、陕西的“中学生徐梗荣被刑讯死亡案”等。这次修改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对“两高一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解释的法律确认,也是对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中协定条款的遵守。

记者:提高证据确认的门槛有何作用?

张顺军:过去审判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有的证据很明显是非法程序取得的,甚至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但法官不予排除非法证据,造成冤假错案,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河北陈国清抢劫案等,都是运用非法证据造成的冤案。这次修改对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约束违法证据的效力,抑制刑讯逼供的严重状况,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为辩护方法庭抗争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武器。这也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限制了公安检察权力扩大和保障了律师权力

记者:这次修改对律师办理案件有何影响?

郝劲松:这次修改扩大和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侦查阶段介入权。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这同已经通过的《律师法》有了较好的衔接。李庄案和北海案在这种进步中起了解剖案例的好作用。

记者:这次修改对公开审判及侦查机关的权力是否触及?

张顺军:这次修改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安、检察权力,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同时还强化了公开审判的规定,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更加细化的具体规定。

记者:有法律界人士对检察院既有侦查权,又有批捕权、公诉权有质疑,您如何看?

薛荣:检察院分权这次没有根本性的触及。一些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认为应当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检察院只保留起诉职能,但这次没有修改,检察院依然全面且强大。

秘密拘捕条款没有完全取消增加了有关技术侦查条款

记者:这次修改,民间对七十三条秘密拘捕条款反应强烈,您如何看待?

郝劲松:秘密拘捕条款没有完全取消,意味着在中国仍然会有一些公权力认为不适宜的案件,可以秘密失踪,这是有争议的。按照法律精神,应当坚持对案件当事人在刑事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当然,本着国家利益至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可不通知家属。

记者:这次修改,民间对秘密侦查条款也很担忧,担心秘密侦查扩大和泛滥,您怎么看?

薛荣:本次修改增加了有关技术侦查条款,也是修改的亮点之一。技侦手段也包括“秘密侦查”。刑诉法修正案规定,经过批准,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公安、国安、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技侦手段,并对以此获得的资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技术侦查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适用范围,因此不必担心它会扩大和泛滥。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只是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才有相关条款。

应保障嫌疑人生命权给律师在场权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记者: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审理制没有改变,是这样吗?

张顺军:是的。修改后的刑诉法,只是有限地写上了听取被告意见、律师意见和检察院意见。对于核准审出现新证据如何质证,如何抗辩采信,死刑的公开宣告,家属的临终会见权,遗体处理权,都没有进行严密的规定。人命关天,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正是“鬼门关”上的“最后一道闸门”;死刑案件核准是一个严肃的程序,关系到生命的终结,应当由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嫌疑人和律师的陈述,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以保障嫌疑人生命权。

记者:侦查财物不能事先处置,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这次修改有没有进一步严格和明确?

薛荣:没有。这就为司法中违法强行处理公民未确定违法的合法财产,继续提供了可能。在一些案件中存在的嫌疑人的合法财产被司法机关非法扣留、挪用,甚至与案件无关,司法机关不予归还,仍无法避免。

记者:给律师在场权、被告人沉默权,您如何看待?

郝劲松:侦查中的律师在场权、被告人沉默权,是前几年学术界讨论最热烈的两个问题,这次修改没有触及。事实上,给律师在场权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引入这两种权利有利有弊,目前引进暂不适宜我国国情。因此,本次修改未引入这两种权利。

本报记者 徐补生

(原标题:几多变化 几许期待——就修改后的刑诉法与业内人士对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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