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立法明确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地位建捐献体系
天津网-天津日报
本报记者 李川 姜凝 见习记者 杨宇良
器官移植已经成为拯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有效手段。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有什么亮点,对人体器官捐献做出了哪些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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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捐献范围
[关键词] 人体器官
[条例原文]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
捐献人体角膜,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条例中的人体器官是身故后的人体器官。人体器官是指人体内由多种组织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结构单位。常见的角膜、皮肤、骨骼等,不能独立完成一定的功能,属于组织,而不能称为器官。在各种人体组织中,角膜的捐献与移植,在流程和技术规范等方面与人体器官近似,故可以参照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范执行。血液虽然没有固定的形状,但能完成一定的功能,所以也是器官。但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的捐献已有专门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范,所以本条例没有涉及。
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郑新建说,身故者将可用器官捐献出来,移植到所需患者体内,是一种生命延续的过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在我国是个敏感问题,它既涉及捐献者与接受器官移植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涉及社会公德、人类伦理等方方面面。近来一些负面事件的发生,使公众普遍存在一种习惯性质疑的心理。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和推动,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要提高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社会公信度,打消人们的各种疑虑。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鼓励、倡导的是捐献身故后的人体器官,不是活体器官。而活体器官捐献是需要严格管理、控制和尽量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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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捐献体系
[关键词]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条例原文]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应当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提供便利条件。
[条例解读]
高绍林说,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需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等单位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条例重点明确了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市卫生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高绍林说,人体器官捐献,从意愿的表达到最后实现捐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人员进行组织协调工作才能实现。因此,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协调员的选定与管理、资格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保障等。这在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其他的地方性法规中均未涉及。
郑新建说,通过对器官捐献立法,可以营造鼓励氛围,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知道器官捐献的意义所在。如通过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普及宣传,让人们知道器官捐献是怎么回事、了解捐献的流程和渠道等,在此基础上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与此同时,还要从立法角度来保护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的权利。
郑新建说,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整个捐献过程中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他们必须是红十字会系统或医疗机构的正式或聘用人员,经过红十字会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后,持证开展工作,并且每年对协调员进行一次培训、注册审核。两年来,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已联合举办了5期协调员培训班,天津市也举办了2期培训班,为本市培训了一批骨干协调员。
郑新建说,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市红十字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务工作,除了日常的社会宣传、知识普及、与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交流、指导捐献者家属填写捐献自愿书、登记表之外,还要协调与捐献有关的医疗机构、评估小组、器官获取组织及相关部门,见证器官获取、运输等,并组织对捐献者家属进行慰问及缅怀纪念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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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捐献登记系统
[关键词] 捐献意愿
[条例原文]
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应当包括人体器官捐献的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关信息。
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
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
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捐献意愿表达人的捐献意愿。
[条例解读]
高绍林说,通过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信息登记系统这个平台,将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关信息整合归纳,这样既便于相关信息的公开,也便于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从而形成一个相对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健康发展。
高绍林说,条例对捐献意愿,从自愿无偿原则出发,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通过可变更、撤销登记、家属共同表示同意等表述进一步鼓励捐献行为。
郑新建表示,捐献意愿是对传统守旧观念的挑战,是爱心、奉献、文明观念的树立,既体现了捐献者的爱心,又体现了协助捐献执行者的爱心。捐献意愿应当受到家属认可、协助,应当受到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
郑新建说,受传统观念制约,有很多的亲属对亲人捐献器官的意愿并不支持,甚至并不清楚。这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捐献氛围;另一方面,也需要捐献人在登记机构表达捐献意愿前,事先征求家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利于在身故后实现捐献。
郑新建说,登记步骤为:市民可携带身份证到市或区县红十字会报名登记器官捐献意愿,填写《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中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电话、志愿捐献的器官等。登记机构将为报名的市民颁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卡”。市红十字会将在各区县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方便市民报名。咨询报名电话:27306997、400678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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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监督和管理
[关键词] 监督
[条例原文]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捐献及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条例解读]
高绍林说,器官捐献,是捐献人的高尚行为。条例就是要保障整个捐献过程在规范平台上进行。条例规定了市卫生局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施监督,还规定了红十字会备案、医疗机构报告、信息保密、社会监督等内容。对于供受双方信息保密,按照国际“双盲”惯例,可避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负面影响。
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葛乐表示,监督是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科学、公平、公正开展乃至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关键保障,所以监督与尊重一样,是要始终贯穿器官捐献全过程的重要工作。包括市红十字会对协调员开展器官捐献各项工作的监督;市卫生局对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如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器官捐献协调员在捐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以及捐献意愿表达人、捐献人家属及社会对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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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捐献者权利
[关键词] 尊重
[条例原文]
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条例解读]
高绍林说,条例从尊重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的角度,重点规定了对已捐献人体器官逝者的遗体和人格的尊重,对已捐献人体器官逝者的丧葬便利,对已捐献人体器官逝者的缅怀纪念、救助等内容。同时为了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鼓励支持措施更加明确、具体,体现人文关怀。
郑新建说,尊重应当贯穿器官捐献工作的始终,从意愿表达(登记)到实现捐献,意愿和行为都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包括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乃至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家属帮助捐献意愿表达人完成心愿、执行捐献,本身就是尊重。我们严把捐献流程、按伦理学原则对遗体医学整仪、大力宣传捐献者事迹、开展缅怀纪念活动、给予人道关怀和救助等等,更是尊重。在器官捐献服务中,我们始终要坚持理解尊重、细致周到、温馨体贴的人性化服务。
郑新建介绍,在手术中要最大程度地恢复遗体原貌,完成后所有参与手术的医务人员及协调员要向遗体默哀。在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条例实施后,将免除捐献者的基本丧葬费用。我们还在蓟县元宝山庄生命纪念园设立了“奉献碑”,镌刻上每一名器官捐献者的名字,在每年的清明节,市红十字会全体工作人员、相关医务工作者、器官移植患者代表及捐献者家属代表都会到“奉献碑”前开展缅怀纪念活动。
郑新建说,依照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通过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博爱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针对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市红十字会在2010年就设立了人体器官捐献博爱救助基金,用于对困难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救助基金设立的初衷就是解决困难捐献者家庭的燃眉之急。
立法背景及意义
“应该向哪个部门去表达捐献意愿?捐献的范围包括哪些?捐献的程序是什么?捐献人的权利如何保证?谁来监督这个过程?作为国内第一部专门针对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就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有效地规范这些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
高绍林告诉记者,自2007年5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来,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始正式推动。2010年3月,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本市共同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天津被确立为首批试点省市。
本市作为人体器官移植优势学科所在地,目前共有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医大总医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市第三中心医院、天津医大二院5家医院获得部、市两级人体器官移植资质认定,在移植病人的数量和移植手术质量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010年3月至今,本市共有37人在身故后捐献出自己的器官,实现成功捐献,挽救了70多名亟待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命。
但从另一方面看,捐献人体器官的短缺问题非常突出,供需比为1:150,很多患者因等不到匹配的器官而失去救治的机会。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身故后的人体器官捐献,急需一部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
高绍林介绍,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规范器官移植活动为主,直接规范器官捐献的条款仅有4条,规定了器官捐献的内容和基本的权利义务,但并未涉及捐献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高绍林说,在地方立法方面,目前仅有两个省市颁布了有关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地方性法规:一是深圳市于2003年8月率先制定了第一部器官移植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二是福建省于2005年通过实施了《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除此之外,上海、重庆、山东、武汉等省市也颁布了《遗体捐献条例》。
高绍林说,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卫生部关于器官移植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已对器官移植进行了规范。所以在这次立法过程中,我们把重点放在了规范、推动和鼓励公民捐献其身故后人体器官的相关事宜,以明确人体器官捐献原则、明确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明确人体器官捐献的流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机制和困难救助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
关于捐献后的人体器官分配,卫生部2010年12月下发的《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对人体器官捐献后,如何进行分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如何排序等问题,都做出了详细具体规定。高绍林说:“目前,全国的器官移植工作都依据这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因此,《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没有涉及器官捐献后的后续处理程序。”
高绍林说,立法以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倡导社会新风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该部法规的实施对于树立崇尚科学、尊重生命、弘扬爱心奉献的文明新风,对于逐步改变传统观念,提高全社会对人体器官捐献的认同感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者说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爱·传递”的使者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有人说这是一种世间最纠结的职业。对于器官接受者来说,器官捐献协调员无疑是延续生命的“天使”,但是对于器官潜在捐献者来说,他们却意味着一种选择。2010年3月我国正式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这一工作随之产生。
作为器官捐献协调员,首先是发现潜在捐献者,然后联系专家评估小组对潜在捐献者进行评估,看是否适合捐献,是否处于濒临死亡且无法抢救状态,在联系专家评估小组的同时,还要对病人家属讲解器官捐献的意义。
然而在实际中,面对即将失去亲人的患者家属们,和他们谈器官捐献是件很困难的事情。自2010年开始,冯艾国作为人体器官捐献专职协调员参与了近百例的捐献协调工作,他说:“每次在与潜在捐献者家属接触前,都要细致地了解其家庭成员组成情况,想好用什么样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家属的戒备心理,向家属传递器官捐献的理念。面对不同年龄、不同类型的家属,要使用与其相对应的语言和谈话方式,去寻找阻碍家属捐献意愿的根本问题,及时妥善应对。这其中非常重要的是严格把握捐献的政策、流程,这样才能增强家属的信任度,清楚器官捐献的公益性。”
在悲痛的病人家属面前,动员其捐献亲人器官,协调员大多数时候受到的是家属的冷遇。“我们不去劝导家属捐献器官,只是向家属传递器官捐献的理念,给家属多提供一种亲人身故后的选择方式。”冯艾国介绍说,“当然,更多时候遇到的是拒绝。每当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换位思考,将自己置身于这个家庭内,像家庭成员一样开展捐献工作,一点点拉近和家属的距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家属解决实际困难。我们做的其中任何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都可能成为促成捐献的关键因素。”可以说,协调员在每一例成功捐献的背后都做了大量默默无闻的工作。
在不同意器官捐献的家属中,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器官捐献存在偏见、怕周围的亲友不理解等是家属拒绝捐献的主要原因,这是一个社会化的原因,短时间内很难仅仅通过捐献协调员的工作就能解决,而是要通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社会宣传及教育的潜移默化,使市民对捐献器官建立正确的认识,才是突破器官捐献瓶颈的长久之计。
“随着捐献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现在与潜在捐献者家属的沟通与两年前相比容易了一些,我们可以切身感受到对于器官捐献的认知度在提升。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爱心市民乐于参与到器官捐献事业中,他们更愿意在身故后将身体一部分能继续‘活’在世上来拯救他人,在爱的传递中使生命永续。”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终有一天,人们的观念会发生改变,更多的人会意识到“捐献是一件好事,能让生命离开得更有意义”——这是协调员们的愿景,也是他们不变的努力方向。
他山之石
其他国家或地区
如何依法管理
人体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技术的成功先例始于西方国家,在器官移植临床实践的推动下,西方国家的器官移植和捐献立法也随之产生。美国早在1968年即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同年,美国国家委员会在统一州法律中通过了特别委员会《统一组织捐献法》,至1973年,该法案已经在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统一实施。1984年,美国又通过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经过不断地修订、完善并辅以配套的规范,美国奠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第一大国的地位。
在欧洲,大部分国家相继通过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方面的法律。英国于1989年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主要就人体器官移植商业化的限制和非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做了规定。西班牙则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用了不到40年的时间,将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率从0推动至每百万人口中有34人的高水平。德国于2012年通过了新的人体器官捐献法,旨在建立一个鼓励民众捐献器官的体系,以弥补人体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不足。
在深受东方传统文化影响的亚洲,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了有关器官捐献移植方面的法律。新加坡在1987年即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2004年又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的修正案》。日本于1958年制定了《角膜移植法》,1979年制定了《角膜肾脏移植法》,1997年10月起开始实施《器官移植法》,其中对于人体器官捐献的操作流程和捐献体系作出了规定。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都有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专门法律。
责任编辑:张倩 SN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