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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一胎至少需缴22万元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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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记者 彭蓓 通讯员 蔡婷玉

2013年元旦起,备受市民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昨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针对市民关注的“赴香港产子算不算超生”、“超生将收多少社会抚养费”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关注1 赴香港产子算超生吗?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境外生二胎的,一律按超生处理。香港入境事务处统计显示,2001年港产内地婴儿还只有620人,2011年达到4.4万人,几乎连年翻番。范围也不断扩大,从最早的深圳、广州等与香港接近的地区,发展到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相对富裕的地区,这种趋势无疑对香港医疗资源造成很大的压力,于是香港出台禁止“双非”的规定,即双方为大陆公民的夫妻禁止到香港生育。

《条例》规定的其他属于超生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经责令120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第一胎子女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也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的;或者虽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但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对于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15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关注2 在深圳超生一胎需缴多少费用?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公民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内地居民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大多数都带回内地居住,与其他孩子一样享受我国的教育、医疗等福利,因此也是相应增加了社会公共投入,其父母应作出相应的补偿。

《条例》统一了本市户籍人口超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倍数,其目的是为了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漏洞,防止全面城市化和特区一体化后各区存在不平衡的现象(例如,2010年深圳市征收社会抚养费最高的是福田区,为23.5万元。而征收社会抚养费最低的是龙岗区,为16.9万元)。

《条例》实施后,在深圳市超生一胎至少需缴纳社会抚养费22万(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关注3 未婚生育第一胎算超生吗?

《条例》规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婚生子不算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为计征基数,男女双方为73010元)。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也要按计征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为计征基数,2%为730元)。

关注4 晚婚晚育第一胎女方产假多少天?

《条例》规定,“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法定婚龄:男性为22岁,女性为20岁。晚婚年龄:男性为25岁,女性为23岁。婚假:国家规定婚假3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增加10天,共13天。

产假: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15天,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深圳市《条例》晚育又增加15天,共计163天。

关注5 奖励优生优育有哪些新规?

《条例》将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范围由“独生子女父母”扩大到“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父(或母)。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条例》落实了避孕节育手术假期、补助等。规定:“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两百元的补助;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未婚青年按卫生部、国家计生委文件,休息时间同上,但没有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条例》同时规定:接受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妊娠十四周以内及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013年6月底前颁布实施)。

关注6 滥用多仔丸如何处理?

对于群众反映,为规避计划生育,有些人违反规定滥用如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种做法既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本意,也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应当严加管理。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违反《条例》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有关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注7 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罚款多少?

《条例》规定:“严禁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2013年6月底前颁布实施)。

此举将有利于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5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2万元罚款;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直接责任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处罚外,并给予开除处分。

关注8 何时放开二胎生育政策?

据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深圳市无权加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特区立法不能与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相违背的要求,深圳市制定的《条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原则。

关注9 无计生证能办理出生入户手续吗?

《条例》设立专章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进行了规定:对申请人未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明确公安、人力资源保障、民政、住房建设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以及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及时通报计生部门进行跟踪管理的情形。同时,还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屋业主、用人单位配合、协助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

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或者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其他入户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关注10 流动人口如何办理计生证明?

《条例》规定,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于30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否则罚款500元。

双方均为非广东省户籍的夫妻,在本市怀孕、生育第一胎前,应当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有关生育的证明或者办理生育登记,否则罚款500元。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其持有的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否则罚款2000元。

已怀孕且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未怀孕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登记或者审批。

(原标题:超生一胎至少需缴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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