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企保人员 直系亲属救济费上调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讯(记者 王赟) 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将上调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计发基数。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过去,江苏各城市对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有不同的标准,这次省里做了统一,分为苏南、苏中、苏北三类标准,调整后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 (含所辖县)上调到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上调到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上调到1700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企业参保人员超过1760万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定期救济费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原标题:去世企保人员 直系亲属救济费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