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婆婆被指未妥管房产证
广州日报
昨日,邝婆婆在法庭上忧心忡忡,不知能否拿回自己的房产。
南方公证处已撤销错误的公证书 其子曾用房产证抵押贷款3万元
两个不明身份的老人,假冒邝婆婆夫妇到公证处办理虚假公证,邝婆婆在广州的老房子就这样几易其主(详见本报2012年10月19日A3版、10月20日A3版、10月23日A7版报道)。昨日,邝婆婆二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并追加第一手买家黎先生为第三人,要求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案件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目前,南方公证处已撤销这份错误的公证书。但邝婆婆的房屋能否恢复登记到邝婆婆名下,仍存有很大的疑问。
文/记者练情情 实习生邱妍 通讯员赵璐璐、刘洪群
图/记者黎旭阳
庭审:房屋第一手买家被追加起诉
两个月前,越秀法院曾审理过邝婆婆因房屋登记纠纷状告国土房管局与第二手买家邓女士一案,当时庭审时,邝婆婆诉称位于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5号101房是其丈夫陈先生购买的房改房,2005年6月国土房管局向其丈夫颁发了房地产权证,该套房屋是两人的共同财产。2010年5月,其丈夫去世后,房子一直由其孙女居住。今年9月,其孙女告诉邝婆婆,说有人骚扰她,让她搬走,因为房屋已经卖给别人。邝婆婆于是去国土房管局查询,被告知房子已经被转过两手了。邝婆婆认为是有人通过诈骗手段使国土房管局错误办理了房产更名手续。
当时国土房管局辩称:该套房屋存在两次转移登记的情形,第一次转移登记为2011年9月,原告及其丈夫陈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容沛麒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黎先生而办理的转移登记;第二次转移登记为2012年3月,黎先生将房屋出售给本案第三人邓女士而办理的转移登记。两次过户登记,国土房管局已经充分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向公证书的公证机关去函核查,得到答复该公证书确系该公证机关制作的,尽到了法定的全部审查义务,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越秀法院对邝婆婆起诉第二手买家邓女士的案件出具了依法中止审理的裁定,告知邝婆婆要先起诉一手买家。邝婆婆经调查了解,寻找到了房屋的一手买家黎先生,将其作为第三人状告至法院。
此案昨日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焦点:第一手买家是否善意购房
该房产第一手买家黎先生昨日并未到庭,而是委托其朋友代理出庭答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黎先生是不是善意受让人呢?原告与被告的说法完全相反。邝婆婆代理人提出质疑,黎先生买这间房屋,根本就未曾进房内看过,该房屋也从未交付给他。“仅凭一个简单的房屋登记,就可以认定他是业主?这显然不合常理。”因此他认为黎先生不是善意第三人。
黎先生的代理人声称,黎先生购房目的是为了投资,所以不能以黎先生在购房后未占有、交付房屋而否认其是善意的第三人。该屋是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所得,购买前也曾提出要去看房屋的情况,但由于委托代理人容沛麒称该房屋还处于租期中不方便去打扰,所以就不了了之。二人商议好价格后,于2011年8月已现金交付了18万元房款。
邝婆婆代理律师质疑称,2011年9月8日容沛麒才与黎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到国土房管局申请过户,黎先生却在此前已经交付了房款,这明显不符合商业常理。而且黎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的第三人。他还表示,邝婆婆已就黎先生涉嫌诈骗向经侦大队报案。
黎先生是通过哪间中介公司购买的房屋?房款是如何交给卖家的?对于这些情况,黎先生代理人闪烁其词,称并不知情。法官令其庭后两天内补充书面情况。
新情况:房产证曾抵押贷款
根据昨日的庭审调查,又爆出更多内幕。庭审中,邝婆婆提出一份新证据:2008年1月,邝婆婆的儿子陈×磊向一家名为“广州市永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贷款3万元,并将该房产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邝婆婆的代理律师孟志斌告诉记者,这一情况,邝婆婆也是近日方知,“这3万元已经还得差不多了,但房产证就一直没有要回来。她儿子以为房产证是交给担保公司保管,而且没有业主的签名应该是无论如何也卖不了的。”
孟志斌怀疑,担保公司、中介容沛麒、假冒邝婆婆夫妇办虚假公证的老人以及一手、二手买家极有可能是“一伙”,以小额贷款为诱饵,盗卖他人房屋。原本在这间房屋居住的邝婆婆的儿媳和孙女,现已搬离那里。“二手买家邓女士出钱在龙口西租了一间屋给她们住。若非心中有鬼,何必这样做?”
目前,这间原位于德政北路的担保公司已不知所终。而邝婆婆也已就此情况向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报案。
南方公证处:应建身份核查系统
南方公证处已于11月23日撤销了错误的公证书。
南方公证处主任王映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冒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的情况时有发生。南方公证处借此事件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切勿轻易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重大财产信息,以免被他人用作不法用途。同时,呼吁公安、银行、房管等部门与公证部门一道建立当事人身份核查系统,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激辩:国土房管局是否尽到审慎审核卖方身份义务
质疑
邝婆婆代理人:国土房管局未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尽到合理审查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的义务,是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撤销对第三人黎先生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且南方公证处已经撤销了原告及其丈夫陈先生委托容沛麒买卖房屋的公证书,因此该公证自始无效,房管局依据此公证书作出的房屋过户登记于法无据。
回应
国土房管局:容沛麒向我局提交了公证委托书,公证机关是在审查本案代理人、原告及其丈夫身份证后办理的公证书,证明公证处已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该审核若出现瑕疵,与我局无关。我局已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存在瑕疵。
邝婆婆代理人:国土房管局在审核时没有审查邝婆婆的身份证原件,仅凭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南方公证处公证材料和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做了房屋转移登记,未尽到审查义务。身份证真伪的审查并无技术难度,为什么犯罪分子持邝婆婆夫妇的假身份证办事却没被发现?
国土房管局:委托买房不需要审查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只审查委托人的身份材料即可。由于房屋已多次转手,涉案的善意第三人也并非当下房屋的产权人,因此不宜以已撤销公证书为由撤销交易,否则将扰乱现有的房地产交易秩序。况且,容沛麒在骗取房屋登记时须提交房产证原件,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房产证原件的责任。
(原标题:邝婆婆被指未妥管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