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装修工刷墙时摔了下来
二三里资讯
记者 聂炜昌
老孙,今年45岁,梁平人,个体装修工。小杨,今年32岁,江苏人,个体商户。
今年2月,小杨在巴南区渝南大道租下一间门面,准备做点小生意。因为门面需要装修,经人介绍,小杨找到了老孙。
“工程款按平方算,一共8000块。”两人达成协议:小杨负责提供地砖、电线等建材,老孙负责拆墙、刷墙、吊顶等。完工之后付款。
随后,老孙叫来自己的妻子和一个朋友,一起参加门面的装修工作。3月3号,小杨预付了1000元工程款。
谁也没想到,就在第二天下午,老孙在刷墙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当天,老孙就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22天,住院医药费20854.40元,门诊费1160.77元。
今年6月,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老孙右下肢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需续医费7000元。
“小杨只出了2104块的费用。”今年8月,老孙一纸诉状将小杨告上巴南法院,索赔医药费22192.97元、续医费7000元、误工费9300元、残疾赔偿金40500元等共计90942.47元。
“我和老孙并不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庭审时,小杨为自己辩护称,他和老孙之间仅仅是合同承揽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法官认为,从双方的交易过程来看,双方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小杨接受的只是老孙的劳动成果,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即原告老孙为承揽人,被告小杨为定做人。”
虽然承揽人在完成工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老孙并不具备装修资质,小杨也没有审查老孙是否具备装修资质,就随意要求老孙进行装修,“小杨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法官确认被告小杨应承担这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查,法院确认这次事故给老孙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22015.17元、续医费7000元、误工费6736.69元、残疾赔偿金41624.92元等共计87100.78元,被告小杨应承担赔偿26130.23元(87100.78元×30%),扣除已支付的2104元,小杨还应支付老孙24026.23元。
昨天,我们从巴南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小杨赔偿老孙24026.23元,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老孙承担600元,被告小杨承担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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