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舜网-济南时报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实现税负公平,堵塞征管漏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以上内容出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二、执行标准
按照《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贯彻济价房字【2004】48号《关于县以下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长价管字【2004】20号)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济长政办字【2008】3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职责及流程
(一)工作职责
长清地税直属征收局及各中心所(以下简称征管单位)负责受理纳税人契税申报,审核纳税人申报项目是否齐全,各种补偿金、安置费、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审核完毕后传递至大厅,负责对契税进行清算。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对征管单位转来的纳税人纳税资料确定的数据组织税款入库。
(二)工作流程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征管单位申报契税,应填写契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征管单位受理后一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转纳税服务中心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四、咨询电话87201963,负责人:刘国平。
特此通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