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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恶意欠薪第一人”被提起公诉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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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赵杨)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花都区新华街大陵村某染整厂厂长莫某提起公诉。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首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后,广州市检察机关首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莫某,也成为广州“恶意欠薪入罪”第一人。

经检方查明:莫某从1996年开始向大陵村承包某染整厂,主要经营牛仔裤洗水业务,共有工人132名。该染整厂2008年以来,对职工工资均采取“押二付一”的方式,至2011年11月初,共拖欠全体员工两个半月的工资累计人民币80余万元。2011年11月4日,花都区新华街劳动监察中队向该企业承包人莫某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11年11月14日前发放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加强整改、完善用工制度。但莫某从2011年11月12日开始在没有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离开花都,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玩起了人间蒸发,致使该厂工人讨薪无门,部分工人情绪激动,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2011年11月19日,莫某被花都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抓获。为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花都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审查案件,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该负责人莫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的介入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目前132名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已全部得到清偿,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农民工,要与用工单位(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不要轻信企业负责人(自然人);同时,用工方如若拖欠职工工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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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首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广州“恶意欠薪第一人”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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