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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及时到位

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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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 吕术艳

时报讯遇到肇事逃逸、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等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提前垫付。对受害方来说,救助基金就成了“救命稻草”。这些救命钱来自哪里?怎么用?

昨天,杭州市财政局、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拟定的《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

未投交强险的罚款也列入基金

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的伤亡救助、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其他用于特殊交通事故处置所需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同时,机动车在主城区范围内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同时适用本办法。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省返回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

主要用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况是可以使用救助基金?《暂行办法》规定,属杭州市救助基金适用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部分和全部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其他特殊交通事故。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能因为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基金不能用于发工资搞投资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及时救助车祸中的受害人作用极大,但老百姓最担心的还是基金的“安全”,确保基金能够用于救死扶伤上。

对此,《暂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无关的费用。

财政部门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专用账户。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抵押和对外投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要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垫付后事故责任人不偿还可起诉

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事故责任人不愿意偿还怎么办?

《暂行办法》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所有人等,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案前应当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

如果拒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没有办理偿还垫付费用手续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对到期仍不偿还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也将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的垫付,并制定实施细则。

(原标题:确保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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