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仿真枪”入境最高可判死刑!
晶报
晶报讯(记者 吴欣 通讯员 汪林丰)市检察院公诉二处韩明检察官刚刚办理了一宗走私武器、弹药案——22岁的被告人彭某,从福田口岸入境时被海关在其随身携带的胶袋、挎包、衣服中查获可以组装成5支“仿真枪”的枪支零件。经查,彭某是个军事迷,经常和朋友们在野外对战,所以购买5支“仿真枪”偷带入境。由于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彭某很可能面临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记者获悉,近年来已有多名携带“仿真枪”从香港入境者被控一个严重的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轻则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则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2012年10月,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走私武器、弹药案件一共33件,其中从香港走私“仿真枪”入境而触犯该罪名的就占了23件。
“仿真枪”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韩明检察官对此解释说:“法律上认定枪支的标准,凡是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凡是非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也一律认定为枪支;非制式枪支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也被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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