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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预付卡买几张不受限 签购卡协议由消费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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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相关负责人解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不记名预付卡

买几张不受限

支招:签订购卡协议需由消费者主动提出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谭超报道: 16日,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有关负责人来到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全省会议,解读商务部令2012 年第9 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背景、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针对此前有媒体提出购买多张面值1000 元以内预付卡便可以避开实名制的问题,该负责人予以回应称: “购买预付卡本身属于市场行为, 没有必要对张数做出限制。”

大额交易:需要详细记录

据了解,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11 年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近1.7万亿元,结算金额近1.3 万亿元,已成为我国继信用卡之后的第二大信用支付工具。在市面上,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两种。单用途卡由商务部管辖,多用途卡由央行监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从2012 年11 月1 日开始,“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 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 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于是,不少媒体提出疑问,购买多张面值1000 元以内预付卡便可以避开实名制, 是否应该对购买预付卡的张数做出限制? 对此,该负责人指出: “购买预付卡本身属于市场行为,没有必要对购买预付卡的张数做出限制。消费者有权同时购买多张预付卡,例如有个有钱的家庭, 过年想买多张预付卡当红包送给几个小孩, 这样的行为为什么要限制呢? ”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如果某些人购买多张不记名预付卡行为可疑的话,我们可以把交易记录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调查的线索。”事实上,《管理办法》已经要求大额交易需要详细记录, 以应对购买多张不记名1000 元之内预付卡规避实名制的问题。

购卡协议:无要求可不签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就在签订购卡协议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该负责人给消费者支招: “注意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应购卡人要求’几个字,也就是说,签订购卡协议需由消费者自己提出,否则发卡企业可以不签协议。”

至于为何不强制要求发卡企业签订购卡协议, 他解读称:“企业每天可能要销售大量的预付卡, 如果一律强制要求签订购卡协议,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而且,不少消费者因为嫌麻烦,其实也没有意愿签订协议。”

(原标题:不记名预付卡买几张不受限 签购卡协议由消费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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