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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化是否应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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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文

梁漱溟先生曾说:中国文化就是孝的文化。“孝”在中国儒家文化中有着古老的渊源和深刻的含义。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条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多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看望和问候”本是一种对父母的“孝心”的外在表现,把“看望、问候”纳入到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之中,使之成为关心老年人的一项法律义务,那么“孝”文化应不应该入法?

对此,有人认为,这样的条款如何体现其法律强制性?如果子女不回家看父母,是否就是违法,其行为如何界定,责任如何承担?也有人认为孝道原本是由心而发的自觉行为,如果子女因避免违法而表面地执行,则孝道的愿意被歪曲了;如果该项规定不能被有效执行,更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

笔者以为,将孝入法,如果只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以上质疑与担心未免杞人忧天。因为条款本身主要体现的是法律的道德教化功能,并且,从监督赡养义务履行的角度看,也并非不具有可操作性。为推广孝道而立法,可以发挥法律倡导性的,劝善的功能,令社会老有所依,减少社会对老年人的福利负担,并有助于将传统美德持续发扬和保留。

从中国传统文化看,关于“孝”的发展史,似乎一直与法制为伍。根据《吕氏春秋》引《商书》:“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西周统治者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孝”,但凡“不孝不友”“刑兹不赦”。到了西周,已经明确把“不孝”视为“元恶大怼”,不孝是罪大恶极的,被列为“八刑”之中的第一刑,不容赦免。秦始皇独操权柄,严刑峻法,对不忠不孝者不会心慈手软,秦代法律中也有不孝罪处死的规定。两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标榜以孝治天下,“不孝”被正式定为罪名列入律书。《唐律》明确地规定了“不孝”的内容及相应的刑罚,其中就包括“赡养父母不尽心”。

不可否认,任何文化尤其是传统文化都具有两重性,孝文化也不例外,传统的孝文化带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烙印,具有社会性与阶级性杂糅的双重特点,但其基于人性而产生的孝亲的情感内容,则具有超越时代的普适性和共通性。

费孝通先生曾用“反馈模式”概括中国的代际关系:子女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赡养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反馈性代际关系被形象地称为“哺育”与“反哺”。然而在近些年,“啃老族”的出现,使得社会对这种“哺育”与“反哺”的价值理解上发生了偏差。父母更注重生育之恩,抚养之惠,希望子女为自己“养老送终”。儿女却更为强调直接的经济利益或物质交换,好些的将父母之恩缩水为钱财,房产,劳力等,更甚者则甘于“啃老”,以为父母所赋是理所当然的,没有感恩之情,“孝道”更是无从谈起。

“一种传统的道德规范和生活逻辑,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化结构与之配合,道德理念不能作为没有制度化基础的空中楼阁而存在。”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孝文化蕴含的主要思想在法律中都有体现,所以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对“孝文化的普及起着重大的作用,因此,在必要的时候,法律应适当支持道德。我们应该以从善如流、兼容并蓄的态度对待孝文化的立法化,在批判中继承、在改革中创新,赋予孝文化以时代精神,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因素的引入,使其回归本来的意义并发扬光大。

(原标题:“孝”文化是否应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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