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代执刑罚拟缩至三个月
西安晚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邮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确保刑诉法有效实施
“打包”修改7部法律
为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3日审议了关于修改监狱法等7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出现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结合重要法律出台,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要求,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需“打包”对7部法律个别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经过对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决定草案相应地对监狱法作了7处修改,对律师法作了6处改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一处修改,共18条。决定草案对实施日期的规定与修改刑诉法决定实施的日期一致:2013年1月1日。
监狱法
对监外执行罪犯 实行社区矫正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对监狱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调整为三个月以下,以保持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一致、相衔接。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我国现行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为了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纳入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对监狱法中的相关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例如现行监狱法中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修改决定草案改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机构,也由公安机关相应地改为社区矫正机构。
律师法
律师有权依刑诉法会见被告人
为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致衔接问题,对律师法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改,明确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
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律师权利规定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为了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衔接,修改法律草案将相应地作出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修改法律草案还作出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邮政法
拟增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拟对国务院设立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进行授权,赋予这些机构相应的行政监管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4月修订通过,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邮政业的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随着邮政业特别是快递业务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对加强行业监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国家和省两级邮政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省级以下邮政监管缺乏机制保证的问题日显突出。”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说。
《草案》增加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草案》明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据悉,目前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工作正在进行,整体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完成。
精神卫生法
综合医疗机构应设心理治疗门诊
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针对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力量较弱,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等现象,增加相关规定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此外,草案将二审稿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精神障碍防治的家庭作用有望立法
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有着重要作用。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了家庭在精神障碍防治中的相关责任。
草案增加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在对精神卫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预防精神障碍问题,家庭作用至关重要。草案二审稿在第二章规定了政府、学校、社会的责任,但没有规定家庭的责任义务。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于欣指出,强调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的作用及相关责任,将有助于建立家庭与医院的链接机制,健全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精神障碍群体关爱体系。
(原标题:看守所代执刑罚拟缩至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