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应立法支持“推定同意”原则
北京晚报
器官捐献法规需要哪些修改,是否存在伦理难题?带着这些问题,本报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
记者:“换肝救子”的伦理争议能否有定论?
邱仁宗:我认为救助生命是最高的原则,在两条生命面前,抠一些文字上的条条没有道理。何况我们的规定是在发展中修正、补充的,只要这个手术的捐献方和接受捐献的人都做到知情、同意,并且不存在金钱上的交易,在伦理上并不存在问题。毕竟这就是一个互助团结的事情,与我们的传统逻辑并不冲突,包括多个家庭的多元匹配,同样没有问题。
在北京,曾经有这样的案例。一位医生在未经死者生前同意,且未通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用死者的角膜为其他两人移植,我们说在没有金钱交易的前提下,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实际是好的,让两个人重获了光明,但方法是错的。因此,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要严格进行监督,这其中有没有买卖,是否做到了“知情同意”。
记者:器官移植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其根源还在于供求严重失衡,这能否有方法解决?
邱仁宗:我们器官捐献的基本框架要进行改变,我个人不主张活体捐献,毕竟活体捐献存在较大的风险。举例来说,虽然从医学上讲两个肾的作用可以互相替代,但摘除一个肾后,对身体造成危害是肯定的。在咱们国家,往往是女性捐献给男性,很少有男性捐献给女性,也说明了一定了问题,其中也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因此活体捐献仅应该是权宜之计,我们还应该寻找更大的器官源——尸体。
每年因各种原因死亡但器官可以使用的人很多,他们的器官就白白地浪费了,如果能将这些器官捐献出来,不仅能够拯救其他的人,也能使逝者的一部分生命得以继续生存,这其实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事情。但因为很多人的传统思想,不能够接受这种捐献,认为人要死后留“全尸”,这样的旧思想阻碍了器官的来源。甚至有些人自己愿意捐献器官,但死后其亲属却反对捐献,这是很奇怪的逻辑。其实所谓全尸,最后不也是火化烧成灰么?我们应该下大力宣传新的思想。
此外,从政策上,我认为器官捐献应立法支持“推定同意”原则。所谓“推定同意”,既由政府授权给医生,只要死者在死前没有明确表达过反对器官捐献,就推定为同意捐献,允许医生从其尸体身上收集所需的组织和器官。应该注意,“推定同意”与自愿捐献还是有一定区别,它是只要你不反对,就“推定”你同意,等于范围更大。同时“推定同意”的原则,禁止死者家属代为决定。也就是说,除非死者家属有明确证据,证明死者反对捐献,否则就不能阻止医院的行为。
目前国外很多国家都在使用类似的原则,我们国家也应该下力气去宣传这种理念,尤其现在移植技术很成熟,仅仅因为传统的旧思想就导致如此巨大的浪费,实在是可惜。例如美国的驾照背面,就是器官捐献表,如果司机不幸遇难,医护人员可以立即将可用的器官摘除保存,拯救其他人,这样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学习啊。你在生命结束时还能为其他人的生命作出贡献,这有什么不好呢?
另外,我们也要奖励器官捐献者,奖励不是交易,是奖励你这种行为。
记者:国人肯定有所担忧,“推定同意”会不会被医疗机构利用,甚至故意致死病人,取用器官。
邱仁宗:这个顾虑不是没有,所以说在推广这个概念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监管。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就有这个职能。应该说,我们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还存在问题,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受到医院管理者的影响。因此在存在利益时,能不能起到监管作用就很成问题,我们都知道有所谓的器官黑市,如果没有医院在为这些黑市提供医疗手段,怎么可能出现非法买卖?
一方面需要让医院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存在,同时也需要上级监管,这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
记者:国外器官捐献的意识比较先进,但仍然无法完全解决供求问题。
邱仁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做预防疾病的工作,例如肝癌、肝硬化的预防。我们抽烟、酗酒的人那么多,成瘾问题严重,其危害不比吸毒小。甚至我们的广告还大肆的宣传饮酒,官场上的酒文化,平时的送烟送酒,如果不控制,得病的多了,需要器官移植的人就多,器官供求的问题当然解决不了。
现在烟酒企业上缴的税款很高,这不是政府的成绩,而应该视为羞耻。我们应该把这笔钱拿出来,去做预防成瘾的工作,减少了疾病的发生,自然需求就能减少,同样可以缓解目前的问题。
拒绝治疗:“冷血丈夫”的悲剧
2007年11月21日,午后不久,肖志军带着孕妇李丽云走进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
此后的几个小时,两人的遭遇可谓人间悲剧。李丽云先被医院呼吸科诊断为 “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孕36周”,又被妇产科诊断为“孕足月,急性心衰、重症肺炎”。几个小时内,李丽云的病症迅速恶化,生命垂危,而肖志军却因诊断前后不符合对医护人员救治手段的不信任,拒绝医院剖腹产手术的要求。在医护人员、肖志军乃至围观群众等多方面的争论之下,身处手术台的李丽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一经媒体报道,肖志军迅速被称为“冷血丈夫”,此后的调查扑朔迷离、错综复杂,人们错愕地发现,肖志军甚至不是李丽云真正意义上的丈夫,医院诊断上的疏漏也被一再质疑,虽然有相关部门调查表示“孕妇死亡不可避免”,肖志军拒绝治疗的决定和医院迟缓的决策,仍被不断诟病。
肖志军与李丽云的悲剧,起于医疗管理机构的规定,众所周知,在医疗机构对病患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均要征得当事人或亲属的同意并签字,尤其在手术前,还要签内容详尽、列明各类手术风险的同意书。这一规定被视为病患与家属“知情同意”的必要步骤。然而这一规定的极端后果,将出现巨大的伦理难题——如病人与家属拒绝治疗,医院应强行治病救人还是该放手不管?
事实上,病患拒绝治疗的起因可能多种多样。据媒体报道,2010年10月,韩国一名出生时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婴急需输血手术,但她的父母出于宗教原因,拒绝医院使用输血治疗方法。在医院得到法院批准,准备不考虑父母反对强行手术时,女婴父母又将孩子转至另一家医院,女婴最终死亡。
更多的拒绝治疗,出现在绝症患者身上,当康复无望时,放弃治疗也许直接意味着死亡,甚至有病患希望用安乐死的方式主动求死。在此时,人的自主权和生命权孰轻孰重?病人权利与医生义务的冲突下,谁应该更被尊重?
而在类似李丽云面对的紧急情况下,又应该如何逾越病患及家属的意愿强行救人?应该由谁做出判断与决定?所有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生命伦理学乃至法律界的重要命题。
评点:医生既有治病救人的道德义务,又有尊重病人或病人监护人意愿,获得知情同意的义务,在这种道德两难处境下,拯救生命应获得优先。
出租子宫:婴儿M的商业化逻辑
1985年,美国新泽西州的斯德恩因妻子伊丽莎白不能生育,与怀特海德签署了代孕合同,双方约定由怀特海德代孕斯德恩的孩子,孩子出生后由斯德恩夫妇收养。
1986年3月,孩子出生,怀特海德突然不愿遵守代孕约定,并携带婴儿多次搬家,希望逃避斯德恩一家的明查暗访。然而这个被称为“婴儿M”的孩子,最终还是在私家侦探的追查下,回到了斯德恩一家手中。
随后,斯德恩在新泽西州高等法院起诉怀特海德,要求执行代孕合同,主审法官认为代孕合同有效,判决合同实际履行,孩子的独家监护权给予斯德恩,怀特海德的权利终止。怀特海德不服上诉至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则认为代孕协议非法,等同于买卖儿童,最终返还了怀特海德的探视权。
代孕的诞生基于生殖技术的发展,本可解决部分女性没有生育能力的问题。但是沾染铜臭味后,代孕是不是“出租子宫”成为伦理讨论热点,并扩展到“若代孕合理,那么出租其他器官如性器官是否合理”的范畴。至今各国对代孕没有一致判断,但代孕技术基本已渗透到各个国家,并商业气氛浓厚。
评点:
无商业交易的代孕,不存在“出租子宫”的伦理困境,争议较少,欧洲多国允许此类“友情代孕”。但代孕一旦通过立法,则很难禁止商业代孕,需医院方和卫生部门严格监管。
行为控制:计算机科学先驱的悲剧
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法务部2012年5月通过了对性暴力罪犯朴某下达性冲动药物治疗命令,朴某成为韩国首例“化学阉割”适用对象。
化学阉割不同于物理性阉割,是通过调节男性荷尔蒙(睾丸激素)机制来抑制性欲的治疗方法,此类疗法从诞生伊始,就遭到伦理界争议。
实际上,这项被多国应用的技术也曾出现问题。英国著名数学家、计算机科学先驱艾伦·图灵就曾因社会偏见遭化学阉割,并最终自杀。直至55年后,英国政府才发表正式道歉声明,表示当时化学阉割错误。
化学阉割属于在知情同意前提下的行为控制,但此类控制是否违背人的自由权利尚有争论,且能否起到良好效果也无明确研究。
评点:是否应用化学阉割或其他认为行为控制手段,其判断主要是功利主义的判断。在衡量其风险收益后,在特殊情况下应用,争议较少。若大规模推广,则需要更明确的研究,评价其效果和危害。
本文参考资料:
1、白晶,邱仁宗
《家庭之间“交叉换肾”的伦理考虑》
2、邱仁宗 《生命伦理学》
3、格雷戈里·Eo·彭斯
《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
事实上,诸如“易肝救子”的生命伦理难题,充斥在人们生活的周围。尤其在医学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生命伦理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忽视的重要部分。
(原标题:器官捐献应立法支持“推定同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