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字注明可改行程法院认定条款无效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洁 白先生一行8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合同条款约定旅游线路为:江郎山-景德镇-千岛湖-龙游石岩-红村-汤池小镇-戴笠故居。但白先生临出发前拿到行程表时却发现,原定的千岛湖改成了雁荡山,红村改为西递。白先生认为旅行社私自改变了行程,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工作人员拿出行程表,其中有一行小字:“在不影响整体线路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权变更行程安排,一切以最后派发的行程表为准”。旅行社认为根据该条款,有权在不影响整体线路的情况下调整具体的景点,故其做法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白先生的主张,认为旅行社私自改变景点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而行程表上的那行小字实际构成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该条款应认定无效。因此,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标题:小字注明可改行程法院认定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