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济南个人房屋租赁分三档征税

舜网-济南日报

关注

本报10月11日讯(记者 焦小超)日前,一则西安拟征“房屋租赁税”缓解财政紧张的新闻在租房圈激起不小波澜,有人开始担心房租是否会上涨。记者从济南市地税局了解到,所谓“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房屋租赁涉及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且济南与全国其他城市一样一直在征收。

据报道,10月8日,西安市政府召开常务会,原则通过了《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要求财政部、税务部门给予配合,尽快制订出房屋租赁税收的征收办法。记者咨询我市相关税务人员获悉,“房屋租赁税”其实是一种民间说法,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一名词。房屋租赁行为涉及的相关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个新开征的税种,其中涉及的各项税收,地税机关过去一直在征,上述媒体报道可能是撰稿者误解了政策的含义。”

那么,目前房屋租赁到底是如何征税的?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个人出租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我市对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的征税适用综合税率,共分三档:租金在1000元/月以下的,征收4%的房产税;租金在1000元/月至5000元/月的,征收4%的房产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为5%;租金在5000元/月以上的,征收4%的房产税,1%的个人所得税,1.5%的营业税和0.18%的附加税,综合税率为6.68%。这意味着,若房东收到月租金2000元,每月要缴纳相关税款100元,一年即为1200元。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确实存在一些难点:出租房屋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很多房东忽视了缴税。出租房屋信息量大,尤其在学校周边多者会有上千户出租房屋,排查起来工作量大。出租方和承租方合作规避纳税的情况存在,很多出租房屋登记信息不全,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取证难度。同时,租户取得正规发票的意识淡薄,有时候干脆不要发票,这使部分房东有机可乘,偷逃税款。另外,部分外来打工者和学生租房子一般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对出租房屋信息的取证困难重重。对此,地税部门与国税、财政、工商、街道办事处联动,成立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配备专职或协助负责出租房屋管理的工作人员,共同推进出租房屋税收管理。

(原标题:济南个人房屋租赁分三档征税)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