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将免除多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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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京市将免除多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龙虎网报道】(记者李渊通讯员黄隽宁民轩)今天(9月25日)下午15:00,记者从民政局获悉,南京将从11月1日起,对殡葬多项基本服务费进行免除。
一、惠及人群
(一)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事宜,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下列人员:
1、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父母一方为南京市户籍、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3、由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的人员;
4、我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驻宁部队现役军人。
二、免除项目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00元)
(二)七层及以下楼层遗体搬运劳务费;(70元)
(三)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冷藏费;(90元)
(四)普通标准遗体化妆费;(50元)
(五)高档燃油炉遗体火化费;(260元)
(六)民政部门指定的纪念堂三年骨灰寄存费;(240元)
(七)一个价值200元的骨灰盒。(200元)
对使用高档车辆接运遗体、高档捡灰炉火化或其他非基本丧葬服务项目的,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丧户自付;自选骨灰盒可享受200元补贴;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能抵充其它消费项目。上述免费项目的价格以当地物价部门定价标准为准。
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宁民规〔2010〕5号文件规定的人员: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三无”人员;享受民政部门抚恤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以上简称在乡复员军人);享受民政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低保边缘群体)除可享受以上七项基本殡葬服务外,另可免费租用小告别厅(100元),以及免费参加集体江葬或在指定墓园享受生态葬(不留名、不立碑)。
三、申办程序
(一)在南京市死亡并在南京市办理遗体处理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户籍在江南八区的,在南京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方可免费享受殡葬基本服务;户籍在其他区县的,须在属地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方可免费享受殡葬基本服务。
(二)符合政策免费对象的,由各殡仪馆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丧葬费支付查询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误后费用直接予以免除;如核实有误,需先行缴费,确属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有关证明后,承办人于1个月内到殡仪馆办理退费手续。
(三)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市外死亡并在市外办理遗体处理的人员,承办人(一般为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凭外地遗体处理证明和发票,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属地殡仪馆,按所属地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标准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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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对符合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逝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后,在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按规定办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汉民殡葬减免总费用予以补助。
(四)《南京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遗体处理相关事宜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该办法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提交材料
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属地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一)根据亡故原因不同,需提交下列证件原件:
1.正常亡故:携带盖有医疗机关印章和公安机关销户口印章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承办人身份证。
2.非正常亡故: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死亡证明》或《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承办人身份证。
(二)除以上证件,不同身份还需提交以下不同证件原件:
1.低保对象:《低保证》。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五保证》。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证》和可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证件。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残疾军人: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或《退伍证》、《复员证》。
5.“三无”人员和低保边缘群体: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区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6.无名遗体: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承办人为公安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
7.婴儿、儿童:户籍证明。
8.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
(三)《居民死亡殡葬证》的办理
1.家中去世
在逝者去世地的社区(居委会)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到社区以上医院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第四联为《居民死亡殡葬证》,加盖医院印章);最后携带逝者的户口本或身份证与承办人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并在《居民死亡殡葬证》上加盖销户口印章。
2.医院去世
医院直接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第四联为《居民死亡殡葬证》,加盖医院印章);然后携带逝者的户口本或身份证与承办人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并在《居民死亡殡葬证》上加盖销户口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