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获批复,其中规定 八种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按住院费结算
都市时报
原标题:《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获批复,其中规定 八种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按住院费结算
■ 都市时报记者 赵航
近日,昆明市发改委网站公布,昆明市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将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二为一,且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目前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在实现同城同保的基础上,提高了医保待遇水平,新医保制度将惠及昆明388万余人。6月29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举行听证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城乡医保分设制度
造成城乡居民医保水平差距大
昆明市分别于2003年和2007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新农合实行县级统筹,全市参合人数有257.47万人;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数为130.18万人。
这样的城乡医疗保险分设制度,由于受户籍制度限制,在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的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的当下呈现出一系列弊端,直接导致老百姓“同城不同保”、“同城不同待遇”。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指出:“两种制度板块造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差距大、居民重复参保、政府重复补贴、信息系统重复建设等问题。”而其中,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在城镇就读的农村学生、被征地农民等流动性较大人群,在此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同时,目前的制度由于不同部门管理和经办,不但无法统筹发展,而且增加了整个体制运转成本,造成资源浪费。总体来看,城乡医保分设制度带来的问题被称为“四分”问题,包括制度分设、城乡分割、管理分离、资源分散。
也就是说,无论是医保制度的受益者,还是医疗保险管理方,目前都受城乡医保分设制度的制约,而无论是从实用性方面来讲还是从业内对此的讨论来看,医保制度急需改良。
昆明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
都将实现同城同保
昆明有望在明年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审议通过并于明年开始实施的《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昆明市行政区域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包括:本市户籍农村居民、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如此看来,昆明将于明年实现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同城同保,解决“同城不同保”、“同城不同待遇”等一系列问题。然而,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外,“因病致贫”的现象多源于重特大疾病,所以大病医保同样备受关注。
于近日听证的《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扩大了参保对象的范围,由参保人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也就是把原先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大病补充医保的对象强制性地纳入到了参保范围中。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也同样摆脱了此前的医保分设制度,“征求意见稿”要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新办法
降低缴费金额提高报销比例
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乡医疗保险分设制度带来弊端的同时,还将降低个人缴费金额,同时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新的医保办法实施后,个人缴纳费用由原来的120元(含基本医疗保险7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50元)下调至70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5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20元),即可享受到医保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10万元),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了3万元和2万元。
报销比例的提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由原来20%提高到50%,且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农村居民的医疗费报销范围扩大,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由原来的新农合目录扩大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三级医疗机构35%-45%、二级医疗机构65%-75%、一级医疗机构70%-80%,分别提高到60%、75%和85%,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3%(包括省、市医疗机构)提高到69%,提高16个百分点;8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可以按住院进行结算;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30%,提高到50%,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400元。
另外,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方面测算,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约收7760万元,支付约为7560万元,结余200万元,结余率约为2.57%,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