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姐姐坦承感情经历:未婚生子遭男友抛弃
法律与生活杂志
芙蓉姐姐的“婚姻•孩子•小三”
文/李佩璇
2012年6月底,网络上盛传“芙蓉姐姐不敌小三离婚六年,独自抚养孩子”。之后,芙蓉姐姐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她承认了自己未婚生子遭男友抛弃的事实。
姑且不论芙蓉姐姐的感情经历是否真实,仅在我的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像芙蓉姐姐类似的事情比比皆是,有的比芙蓉姐姐的事情还要曲折复杂。
无财产纠纷的“婚姻”
芙蓉姐姐向媒体透露,自己当年和芙蓉姐夫在一起时并没领结婚证,“因为当时过于受关注,他只好给我手写了一份婚书,没敢去公开场合领证”。不过,在芙蓉姐姐看来,“没结婚胜似结婚,该有的什么都有了,只是差一纸官方证明”。没想到,令芙蓉姐姐如此看好的“婚姻”却没有维持多久。
既然是人,就免不了涉及情感;而一旦涉及情感,就会让人感觉这是最复杂最无规则可循的事情。其实,我国的《婚姻法》已经为情感问题给出了一个最最底线的规则。虽然这个底线规则在我们真实的生活中时时会感觉具有不确定性,但至少在情感问题上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有书拿来翻、有理拿来讲。
通过芙蓉姐姐的“婚姻”,我们来谈一谈没有结婚证的“婚姻”。虽然这句话读起来有点儿拗口,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这样的逻辑是存在的。
我国的《婚姻法》经历了1950年、1980年和2001年三个阶段。关于结婚的基本原则,一直就是以登记为准。那么,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呢?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这样的情感事件给出一个规则:有条件的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就构成事实婚姻。当然,男女双方必须没有不适合结婚的遗传性疾病,两人在一起生活也是自愿的,不是包办的或者他人强迫的。双方在一起生活形成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今后发生离婚、继承时,均可以配偶身份要求获得相应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与“事实婚姻”并行的还有一个词叫“非婚同居”。这个词已经非常明确地传达了一个信息,虽然男女两人生活在一起,但并未形成“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芙蓉姐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非婚同居”的例子。“事实婚姻”的第一要件就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因此,目前能找到的“事实婚姻”的例子,都是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满22岁、女满20岁的人了。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的同居时间应该是在2000年以后。如此一来,无论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样的实质关系,包括生孩子,法律都无法承认他们的“婚姻”,而只能归为“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最大的区别,首先是从名称上区别开来,一个是“同居”,另一个是“婚姻”。其次是从后果上区分。事实婚姻的后果,上面已经讲到,同居在一起的两个人形成的是配偶关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关系,在事实婚姻期间出生的孩子法律当然推定为婚生子女。非婚同居的后果,就是无论何时,两个人永远是个体关系,不是配偶关系;从财产关系上来讲,你挣的就是你的,我挣的就是我的,虽然钱放在一起了,但是只要能分得清,就必须分清。比如说,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是非婚同居,分手时即使芙蓉姐姐有百万元资产,芙蓉姐夫只能望钱兴叹。而如果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是事实婚姻,无论是谁挣的钱,只要没有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就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分手时必须在两人之间进行分割。别说芙蓉姐姐拥有的百万元资产了,即使是在分手前签订的将来收益百万元的合同,芙蓉姐夫也可以要求分割这个未来可以收到的钱财,因为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芙蓉姐姐被抛弃的消息传出半个月后,有知情人爆料,媒体对芙蓉母子的深度曝光惹得已分手多年的芙蓉姐夫频频发出求爱短信。芙蓉姐姐首度在微博里回应“前男友又发来短信说想我,问我怎么不想他。我怒了,说想你有什么用,如果你想娶我,就带着钻戒来找我。结果,他撒着娇儿,说周末来找我……”
如果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再在一起同居,他们可以就同居的事情商量出两个不同的结果:一是将同居转正,去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他们可以商量一个时间作为“结婚”的日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关系是自结婚当日就成立的。因此,结婚日的选择对于两人来说也是夫妻财产共同日的选择。同时,从亲子关系来讲,孩子自然也成为婚生子女了。二是继续同居,两人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继续过从前的日子。
没有准生证的孩子
芙蓉姐姐表示,自己原以为孩子是爱情的结晶,能让感情更稳定,没想到最后最受伤害的是孩子。她黯然地说:“这场‘离婚’,对孩子最不公平。”当两人感情破裂后,芙蓉姐姐曾与前男友讨论过孩子的归属问题,再一次令她意外的是,男友竟然说孩子不是他的,“他让我生完孩子、做完亲子鉴定后,再抱着孩子去法院找他打官司。即使孩子是他的,他也不想管,法律能拿他怎么着”。这番话让芙蓉姐姐感到异常陌生。那一刻,她也彻底死心。
芙蓉姐夫不承认孩子的存在让芙蓉姐姐彻底寒了心。那么,对于芙蓉姐姐的这个没有“准生证”的孩子,法律如何保护呢?
准生证的官方叫法是计划生育服务证,是我国生育政策的特殊产物,其实质意义是国家同意或者不同意夫妇俩生孩子。芙蓉姐姐没有准生证,但孩子又出生了,怎么办?这件事情,单纯从人权的角度来讲,相对于国外的法律,我国则比较简单。我们国家一直实行的是“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同等对待,不得歧视”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无论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是否结婚,他们的孩子享受与婚生子女一样的待遇。
芙蓉姐夫说“即使孩子是他的,他也不想管,法律能拿他怎么着”。这句话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错误的。从法律上讲,孩子从出生起,父母就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直到孩子满18周岁时止,父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推卸父母的养育责任。如果这孩子确实是芙蓉姐夫的,那么,法律肯定是能拿他“怎么着”的。他必须承担父亲的责任,要么他亲自抚养孩子,要么他不抚养孩子但必须给孩子支付抚养费。从道德上讲,如果明明知道这是自己的孩子,却因为想逃避抚养义务而否认,当然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事情,法律会给予基本的否定。当然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表明孩子确实是芙蓉姐夫的。
如何证明孩子是芙蓉姐夫的呢?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期间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自然被推定为婚生子。在同居期间出生的孩子,是不能当然推定为当时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的亲生子的。如果一方否认,不管是母亲还是父亲否认,都必须要通过法院的亲子确认程序来进行认定。
现在,芙蓉姐姐主张说这孩子是芙蓉姐夫的,要芙蓉姐夫承担父亲的责任,给孩子抚养费,在芙蓉姐夫否认的情况下,就只有一条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法院在立案以后,就要审理芙蓉姐姐所主张的这个亲子关系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充分、唯一。其中,有一项证据是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就是“亲子鉴定”的结果。
当初,芙蓉姐夫说狠话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还没有出台,关于亲子确认的规则还没有非常明确。因此,根据当时的法律实践,如果芙蓉姐姐要求亲子鉴定,而芙蓉姐夫坚决不同意,法院多半会因为芙蓉姐夫坚持不做亲子鉴定而又没有其他补救措施而驳回芙蓉姐姐的诉讼请求。即使这孩子确实是芙蓉姐夫的,芙蓉姐姐也无可奈何。幸运的是,2012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的正式实施,对原来法律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弊端进行了修正。现在,即使芙蓉姐夫不愿意(当然法院不能强制)去做亲子鉴定,致使亲子鉴定没有做成,如果芙蓉姐姐有足够的其他证据,比如芙蓉姐夫私下里作出的承认、受孕期间同居的证明、共同生活的证据等,让法官足以通过这一系列证据认为这个孩子就是芙蓉姐夫的,即使无亲子鉴定结论,法院也可以据此判定孩子是芙蓉姐夫的。如果芙蓉姐夫不服,他还可以申请去做亲子鉴定以洗清自己的不白之冤。这样,《婚姻法解释三》就把举证责任在适当的时候分配给了芙蓉姐夫。这既是对原来法律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修正,也是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相对来说比较公平的规则。
不受法律约束的“小三”
事隔6年,说起与前男友的分手,芙蓉姐姐认为是自己成名后男友压力十分大,加上不堪被那首《芙蓉姐夫》的歌词挖苦嘲笑,两人都不敢同时在公众场合露面。即使在一起,男友也摆出一副无比冷淡的姿态,只有回家才会卿卿我我。芙蓉姐姐认为这给小三的介入制造了机会,“因为很多女人对芙蓉姐夫很好奇,很想对芙蓉姐姐的男人尝尝鲜”。最初,芙蓉姐姐并没有发现任何端倪,只是好奇男友为何频频加班,“我还贤惠地忙着催促他赶快去加班,别迟到了。谁料他的加班竟是约会小三。自己的身上还氤氲着蝴蝶鸳鸯梦,背叛的耻辱就接踵而来”。
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的感情事件中,网络上还给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词“小三”。意思是小三插足,才造成了两人的分手。
那么,这个在现代婚姻生活中迅速走红的“小三”这个词,在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的感情事件中如何定性呢?如果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是夫妻关系,而芙蓉姐夫假如又与小三同居,这小三确实又是造成二人分手的原因,那么,芙蓉姐夫可能就要面临离婚时给芙蓉姐姐一笔精神赔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有可能向芙蓉姐姐倾斜的问题。如果芙蓉姐夫与芙蓉姐姐的婚姻关系确实存在,同时与小三的同居关系(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也确实存在,则芙蓉姐夫与小三(在知道芙蓉姐夫已婚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婚姻法》《刑法》对“同居”的表述、认识不一致,像芙蓉姐夫这种情况,仍然会引起许多争议。而事实上,从网上的报道来看,当年芙蓉姐夫找小三时对芙蓉姐姐是“谎称加班”的,这说明芙蓉姐夫平时还是回家的。这样一来,他与小三的“同居”是无法有效证明的。由此,芙蓉姐姐在证据上就非常难办。
无论是精神赔偿还是重婚罪,上面都是在假设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存在婚姻的情况下作出的结论。现实的情况是,他们二人只是一种非婚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芙蓉姐夫同时与多少人同居或者谈恋爱,法律上对此完全无法约束。所谓的“小三”也只是芙蓉姐夫的女朋友之一而已。芙蓉姐姐其实也同样是芙蓉姐夫的女朋友之一,她因此受到的精神伤害或者物质伤害是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保护的。(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8月上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