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综合验收业主别收房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唐娜娜
“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小区有绿地和公共设施,但事实并非如此,房产公司没有依约交房,我们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为何不支持?”近日,拿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的林强夫妇很是不解。
“2010年9月初,我们购买了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和熙巷的一套期房。”林强告诉记者,同年9月17日,他们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小区有绿地和公共设施,房产公司应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如逾期交付,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1年11月1日,林强终于办理了入住手续。不过,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的绿化、公共设施都没有,经打听才得知,小区房屋并没有通过综合验收。今年4月,林强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8030元。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2011年9月15日,林强购买的住宅楼的主体工程通过了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勘察单位的五方验收。2011年11月,林强实际办理了入住手续。后经双方协商,房产公司已向林强支付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1875.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林强于2011年11月1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取得了房屋钥匙,房产公司已实际完成房屋交付的义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林强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收房无异议入住维权难
新疆律师田文刚分析认为,“竣工验收”是指每个建设单元工程竣工后,建设方组织五方验收,并取得消防、环保、规划验收合格证和相关资料文件,由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讫并确认,发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综合验收”是指在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执行,各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绿化建设等,是在“竣工验收”基础上的全面验收。综合验收的内容包括:规划要求是否落实,配套建设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物业管理是否落实等。
本案中,由于林强夫妇在综合验收前就已办理了入住手续,收房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入住后再主张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就很难得到支持。
田文刚提醒,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并分清合同约定的到底是竣工验收还是综合验收,收房时要与开发商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