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今起实施新最低工资标准 海口三亚1050元/月
南海网
本报海口8月31日讯(记者胡续发通讯员段晓晖)从9月1日开始,我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此次调整,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元。调整后,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3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而文昌市、五指山市等其他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新调整的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比2010年增长26.5%、30.1%、32.4%。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从1994年起我省共进行了9次调整,目前执行的标准是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省人社厅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后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此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3个月以上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所欠工资总额1—3倍的罚款,最高可罚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