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案试点“人身保护”
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王维维 通讯员 杨秀芝
如何在涉家暴离婚案中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昨日,顺义法院在全市率先试点依据最高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审理此类案件。今后,在离婚诉讼中缺少相应保护的家暴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方可保护性缺庭
2009年10月,顺义区的刘女士认识了比自己小近20岁的董先生,两人于一个月后领证结婚。婚后,刘女士才发现丈夫酗酒,还经常殴打她,刘女士的肋骨曾被打断两根。在提起离婚诉讼后两人分居,可因为诉讼,两人又在法院见面。刘女士多次向法官表示,她怕董先生再次打自己,不敢与其一起离开法院。
像刘女士这样的当事人不在少数——作为受害者有勇气提起离婚诉讼,却因为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可能面临对方更严重的家暴伤害。以往,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法官只能采取权宜之计,如故意将一方留下谈话,让另一方先行离开等。
今后,在顺义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等。
该人身保护裁定最短15天,最长可延至1年。如果被申请人在此期间违反裁定的内容,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告知受害方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此外,受害方还可以申请保护性缺席审理。如果受害方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为此处于极度恐惧之中,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方重新受制于施暴方的,或可能使受害方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经受害方申请,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方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法官将更采信受害方证言
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原告举证难也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2011年,刘女士向顺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刘女士提交了顺义区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明肖先生对自己的伤害。肖先生认可刘女士受伤事实,但否认伤害系由其造成。最终,刘女士的证据未被法院采纳,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统计,2010年至今,顺义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诉讼有625件,其中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61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7件,认定率为11.5%。
家暴认定率低,原因并不复杂。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下,受害方尤其是女性,很少保存被打证据。而警方出警记录记载不明、医院诊断书无法证实施暴者是谁、娘家人作证难以被取信等,都造成家暴取证难。
试点中,顺义法院将尝试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具体包括: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施暴方,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受害方陈述的可信度高于施暴方。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受害方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诉,或要求救助、寻求治疗的,上述机构出具的录音或文字记载,以及书面证词、诊断证明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被告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可以推定其为施暴方。
财产分割偏向受害方
涉家暴离婚诉讼中,受害方绝大多数是女性。
今后,在施暴方承认或法院认定的家暴案件中,受害方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顺义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适当照顾。而对于为了家庭作出辞职等牺牲的受害方,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方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在财产分割时会得到适当照顾。
顺义法院此次明确,这种适当照顾份额一般不低于70%。如果施暴方还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这个份额将被增加到不低于80%。
同时,在子女抚养和探视上法院也规定,一般情况下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如果施暴方有在孩子面前殴打受害方等行为,经受害方申请,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施暴方的子女探视权。
马上就访
实施细则正在制定
顺义法院此次试点依据的《指南》,在2008年由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并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试点。此次试点是顺义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才得以在本市法院系统率先开展。
记者留意到,该《指南》中规定了离婚诉讼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对于保护离婚诉讼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利益是一项制度创新,但其具体实施细则并未明确。例如,在规定施暴方不得在受害方单位等50米或200米内活动时,未明确受害方可如何求助,及如何对施暴方的此类行为进行界定和处罚等。
顺义法院昨天表示,目前该院已根据《指南》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具体的操作细则还在进一步制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