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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乙类药品医保报销不再加收10%个人自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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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实习记者孙婧)“7月时我去市人民医院开处方药胰岛素,被要求自己先付10%的费用,然后才能给我报销85%,这是以前没有过的。”近日,海口市民张先生向商报记者爆料,他怀疑是不是有关医保政策发生了变化,或是医院执行方面出了问题?

据了解,张先生身患糖尿病已向海口市人民医院申请了特殊疾病病种门诊治疗,每月享有370元的医保统筹金支付待遇,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医保报销85%的比例,张先生每月只需付15%的费用,也就是55.5元。但是最近,他被医院告知,开处方药胰岛素需要先自付10%,也就是37元,余下的333元才能进入报销流程。等于说,张先生目前每月胰岛素的自付费用上升到了86.95元。

记者从海口市人民医院了解到,胰岛素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乙类药品。按照有关规定,乙类药品的医保报销需要参保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再进入报销流程。该院官方网站上5月7日发布的《海南省及海口市从业人员医保报销规定》中也明确说明:“乙类药品先自付10%。”

据国家人社部2009年11月30日下发通知,统筹地区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省人社厅今年5月份下发通知对乙类药品做了特别说明:属于《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乙类药品费,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这个规定适用于门诊和住院的乙类药品用药。如果国家2009年就规定医保报销乙类药品有一定自付比例,那么按照张先生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为什么海南近两个月才对乙类药品需要自付10%作出规定?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调研员陈阿明告诉记者,国家药品目录里规定医保报销的药品是分甲、乙类,乙类药品相对要贵一些,考虑到合理调配医药资源,对这类药品设定了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之前海南的经济情况不适合向参保人加收乙类药品的额外自付,所以一直是政府在垫付这部分费用,在让利于民,最近海南的经济情况慢慢变好,人社厅决定恢复这部分费用,但是反响挺大的。”陈阿明介绍,从7月开始,参保人在各医保定点医院门诊以及住院的乙类药品用药报销都加收10%的自付费用。陈阿明说,“福利是能涨不能降,大家适应了之前的情况,再把福利降下来很困难。”所以执行新规一个月后,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再次通知各院,从8月起,全省医保报销乙类药品,住院方面依旧自付10%,门诊报销乙类药品将不再另收10%的个人自付比例。

记者向省中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解放军一八七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了解到,乙类药品门诊报销确实不再有额外的个人自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后,门诊方面乙类药品与甲类药品一样,直接进入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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