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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警车市区超速致7人伤 肇事警察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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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南宁8月29日消息(记者张垒 许大为)2012年8月21日下午,广西南宁市亭江路亭子菜市路段发生一起警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7人受伤。南宁市公安局联合调查组今天(29日)向社会通报,警车驾驶员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7名伤者经治疗,已有3人出院。

经调查,2012年8月21日下午,江南公安分局民警廖驾驶一辆牌号为“桂A1080警”的警车返回单位途中,由于速度较快,且未能按照规范操作,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该警车分别追尾碰撞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以及在机动车道上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其中一辆电动车受到碰撞后又接连碰撞5名行人。事故共造成7人受伤,警车及两辆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生后,廖某及同车民警先后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求助,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在现场群众帮助下,将伤者送往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经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廖某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驾驶车型相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桂A1080警”警车也在年检有效期内。廖某的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零。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对廖某的静脉血样进行检验,证实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零。警方委托南宁市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桂A1080警”警车进行了鉴定、检验,证实该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等均为合格。而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警车在发生事故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为45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40公里/小时的限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现场勘查、询问取证和司法鉴定结论,南宁市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作出认定:廖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的7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据了解,“8.21”事故发生后,警务督察部门立即对廖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按照警务督察条例有关规定介入调查。经查,廖某驾驶警车属于因公外出执行公务,其携带的证照齐全,符合警车管理使用规定,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廖某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对廖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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