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盗刷购物卡究竟是谁之过?

红网

关注

资和信控股集团推出的商通卡因覆盖多种行业,成为不少顾客的消费工具。但这种卡消费没有密码也不显示余额的特点被1名女收银员利用,一个月内盗刷顾客商通卡61次,牟利6000余元。昨日,年仅20岁的张某因涉嫌盗窃罪在丰台法院受审,庭上自愿认罪哭着说后悔。(8月25日《新京报》)

收银员盗刷顾客商通卡,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作为发行商通卡的资和信控股集团,同样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商通卡存在不能设置密码、不显示卡内余额等功能上缺陷,才导致收银员张某有了空子可钻,发生了盗刷顾客购物卡的事实。也就是说,张某涉嫌犯盗窃罪商通卡存在“诱导”,张某也是购物卡“缺陷”的“受害者”。细想一下,如果商通卡本身不存在技术缺陷,即使张某胆子再大,也不可能盗刷61次,且次次得手。而更可怕的是,张某盗刷商通卡的“技术”,也是从别人那里学来的。可见,当前在收银行业内部,盗刷购物卡的现象已不是秘密,甚至成了“潜规则”。

而现实中,象商通卡类似的购物卡,普遍存在着不能设置密吗、不能查询余额的“通病”。事实上,购物卡与银行卡不但有着相同的使用功能,而且有着同样应遵守的规范。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付息,并承诺储户可以自由支取本息。如果银行不能证明银行卡盗刷有储户的过错,银行就要全部承担继续履行储蓄合同的义务。而由“第三方”发行的购物卡,也是一种‘类金融’模式,也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因此,顾客一旦购买了商通卡等类似的购物卡,就与“第三方”构成了合同关系,“第三方”对顾客购物卡里的现金就存在保管义务。如果“第三方”不能证明购物卡盗刷有顾客的过错,同样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银行卡还是购物卡,其发行者同样都有保证其“安全”的责任。

目前,商通卡等形式的购物卡,由于使用方便、快捷,其发展势头很猛,已覆盖多地区、多行业,预收账款总额高达500亿元,已成为不少顾客的消费工具。如果购物卡不尽快补齐技术上的短板,甚至将“风险”转嫁到顾客或者收银员的头上,都是发行者的严重失职。如果“第三方”不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购物卡被盗刷,或者放任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甚至因“不设置密码”而推卸责任,都是违反《银行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

所以说,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对购物卡监管的同时,还要尽快制定一个针对购物卡的技术强制执行标准,尤其要把设置密码、查询余额、及时升级等技术规范列入其中,并监督“第三方”认真抓好落实。

只有从源头上堵住“漏洞”,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购物卡被盗刷,才能保证顾客利益不受损和避免张某同样悲剧的再发生。

[稿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编辑:司马清]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