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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未交罚款被收容半年是司法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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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子王某和妻子吵架后,一气之下前往镇上的酒店嫖娼被抓,因未及时缴纳5000元罚款,被警方收容教育6个月。其家属对此提出质疑。(8月22日《新快报》)

警方收容嫖娼者的依据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容教育决定书》,前者的处罚是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后者则是收容教育6个月。根据报道所透露的细节来看,由于王某没能及时交纳5000元罚金,所以警方对其适用了后者。

律师认为,《收容教育办法》是根据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但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已明确规定了,对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只有拘留和罚款。警方对《治安法》并不否认,但坚持认为老办法并不过时,仍然有效。

不过,根据法律原则,相对于《收容教育办法》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治安法不仅是新法,也是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警方的做法确实还需斟酌。而且,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收容教育办法》并非法律,其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的处罚方式,显然已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自然不再适用。

当然,社会各界对司法原则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在现实的贯彻中,也有一个从法律文本逐步落实到具体案例中去的过程,如上述的“新优于旧,上优于下”的原则即是。对嫖娼案适用法律的争论,更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加速依法治国进程,这对于权力机关的职能完善与公民社会的推进,也是大有裨益的。归于此案来看,尤须反思的是,警方为何对“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法”故意无知,而且适用法条为何有这种明显的选择性?此般司法暴力倾向,尤当警惕。

[稿源:红网]

[作者:宁新春]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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