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弄点钱花花” 两青年把自己送进监牢
东方网
东方网8月5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做保安为了偷电线,做加油工为了能将油钱落入自己的口袋,两名20岁刚出头的青少年,只想着不劳而获,进而一错再错,终于锒铛入狱。近日,90后的汪盛和将满24岁的严程因涉嫌敲诈勒索和职务侵占罪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回顾两人的犯罪历程,承办检察官感叹道,短短3个月,他们就犯案3起,其实每一次他们都可以回头,但放弃了自救的机会。接下来的几年,他们将在监牢中度过。
精心策划预谋盗窃
汪盛和严程都来自山东,一个小学毕业,一个中专毕业。汪盛2007年开始在青岛打工,2011年到上海,严程去年来沪。两个生活经历相似的老乡在异地相逢,成了朋友。可是文化水平不高,又无特长,他们没找到满意的工作。眼看就要过年,两人决定弄点钱花花。
汪盛以前在一家自动化设备公司当过保安。他们决定先去这家公司应聘做保安,然后监守自盗。今年1月29日,汪盛和严程成功报了名,当天上岗。
二人决定当晚动手,可是晚上值班的除了他俩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汪盛思前想后,趁巡逻之机,和严程一同到附近便利店买了几瓶可乐,又到药店买了三片安眠药,并将其中一片半放入一瓶可乐。“细心”的汪盛随后试吃了这瓶可乐,感觉味道苦涩,会被发现动过手脚,于是又加了些进行稀释。做好准备,拧好瓶盖,回到门卫室,汪盛和严程“客气”地请同事小王喝起了可乐。
一个多小时后,安眠药开始发挥作用。等小王睡着之后,汪盛关掉了公司内部监控摄像设备,从门卫室抽屉里拿出一辆别克汽车钥匙,将车开到工厂车间,搬了一捆电线上车后驾车离去。
盗窃不成敲诈勒索
“你们为什么要开公司的车?”当承办检察官提讯时,汪盛极力辩解自己没有偷车的企图。“我们只是想偷点电线,用单位的车把电线搬到偏僻一点的地方,将电线卸下并藏好,然后就把车开回来继续上班,等下班后再去把电线卖掉。”可是计划不如变化,事情往往不如自己的意愿进行。
汪盛、严程都没有驾驶证,汪盛只是在老家时开过农用车,平时听人说过汽车排挡这么回事,心想现在深更半夜,路上车子少,自己可以开,就大胆驾车上路了。他没想到,车下高架时,前面有两辆车发生事故,车子从事故点绕过去时,压到硬物,导致汽车右后轮爆胎。汪、严气急败坏,只得无奈将车停车路边。身上没钱补胎,这时回单位,盗窃电线的事也肯定会败露。商量后,汪、严二人决定将车弃在路边,电线也不要了,赶快跑路。二人来到火车站,乘上了去南京的火车。
第二天早上天刚亮,严程睁开朦朦胧胧的眼睛,看见汪盛正在用手机发短信。“这么早你在和谁发短信呀?”“是公司的人,叫我们把车还回去。”汪盛答道。既然所作所为已被公司知晓,他们现在又很缺钱,两人便将错就错,称若公司给他们的银行账户打5万元钱,就把车的下落告诉他们,让他们取回车。当然,公司并没有给他们打来一分钱。
死不悔改职务侵占
经过近2个月的颠沛流离,汪盛和严程逃到了江西南昌,在一家中石油加油站找到了临时工的工作。严程先冒用熊某的身份上了岗,四天后汪盛也冒用他人身份在同一个加油站上了班。共同上班第一天,汪盛发现加油站的营业额上缴制度存在漏洞,可以钻空捞点钱,于是又和严程合计起来。根据加油站的规定,员工所收的油钱满2000元人民币后,须用公司统一的塑料袋装好,并写上金额自行投入保险箱中并做好相应的投币记录。加油员的投钱制度只有一项同事监督制度,即两名加油员同时在场,一人监督另一人投币。但是遇到汪盛、严程这样相互熟悉且有私心的人,这项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汪盛在上班的第二天,把所有客户加油的钱自己收掉,然后再投钱的时候将空的塑料袋放入保险箱中。等到下午2点左右,汪、严二人借口有事请假离开片刻,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去。当天下午4点,加油站清点保险箱,结算当日现金,发现金额比账目少了3万多元。
汪、严二人携带加油站的3万多元又逃到了苏州,在苏州市三香路一医院前的公交站台等车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警察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接受检查。但汪、严二人的身份证都是伪造的假证,结果被带到派出所核实身份,后经确认为网上追逃的嫌犯。
检察官释法说理
近日,汪盛、严程二人已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和职务侵占罪向闵行法院提起公诉。汪、严二人盗窃的电线,经鉴定,总价值为1650元,且该盗窃为一般盗窃行为,应参照一般盗窃数额达2000元起刑点的标准。因为该盗窃行为未达到盗窃罪定罪的起刑点,所以该节事实不作为犯罪事实认定。但汪、严二人多次发手机短信联系被害单位,以告知别克汽车地点为要挟,勒索人民币5万元,只是因为被害单位拖延、拒绝而没有得逞,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汪、严二人结伙,经事先预谋,分别冒用他人身份,在加油站担任加油工期间,利用收取加油款的职务便利,截留、侵吞应缴纳公司的加油款人民币3万余元,其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从该案的发生到落幕,我们不难看出,有的犯罪是不法分子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权威,恶意所为;有的则是制度规则的缺陷,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钻了漏洞的空子,诱使犯罪发生。二十几岁的青年,正是风华正茂的好年纪。一方面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法治理念,另一方面要培养他们的生存技能,为就业、通过正常渠道获取财富提供帮助。同时,相关机制也需健全,比如本案中提到的加油站的资金入库和现金结算制度,亟待完善。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专人监督、专项管理、责任到人、违法必究、严惩不贷,将预防犯罪关口前移,才能杜绝此类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