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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公司”执行难 法院帮忙出招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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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法院执行中存在大量中小公司以欠债后“人去楼空”、不再经营的方式规避执行,这类公司被称为“僵尸公司”,对此类公司的执行一直是法院的难题。法官调研发现,可以引导申请人追究股东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丰台法院法官在调研中发现,此类公司因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故多数情况下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公司债务股东并无义务偿还。近些年一些公司股东以此为手段规避执行,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逃避法律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法规,积极引导申请人追究股东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强制清算对执行可能会产生三种不同结果,一是经过清算,发现申请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使申请人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终止,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是由于账册等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或股东故意不向法院提供,致使无法清算,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人可依此对股东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执行案件可在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清算判决执行股东个人财产。三是公司经过清算,清算人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法官表示,引导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清算有多方面积极效果,如使案件执行由被动转为主动,可以使本已陷入僵局的案件,出现转机扩大义务人的范围;同时清算中的前两种结果可以使申请人得到清偿或是使债务产生新的承受人,使执行更为主动,有利于安抚申请执行人的情绪,申请执行人在清算诉讼中举证责任简单,不增加其诉累。运用清算程序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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