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刷卡套现,涉嫌违法
奔流新闻
POS机,作为金融业一种终端结算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近几年,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现象愈演愈烈。但是大部分公众对此并不十分了解,有人认为其仅仅是违规行为,最多就是被银行方面列入黑名单、关闭POS机或者罚款了事,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1 POS机套现256万 两男子获刑
2010年4月中旬,榆中县农民朱磊在兰州经营一家二手房买卖公司时,获知“POS套现”商机后便以公司的名义从银行申请一台POS机,后伙同公司员工王林,通过街头“牛皮癣”发布信用卡套现的广告,在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并收取1%-3%的手续费非法牟利。短短一年时间,刷卡套现金额高达256万元。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缓刑3年、2年的刑罚。
案例2 一年套现1.8亿元 主犯获刑9年
2009年9月10日开始,南京女子郑丽(化名)用朋友的身份证,以经营五金店为名在多处办理了几部POS终端机,随后便拉着几个亲戚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通过POS机疯狂套现1.8亿元人民币,非法获利90万元。其间,因交易异常曾有POS机被强制撤户,但其又以他人名义成功申领,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12月,南京下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郑丽等10名被告人9年有期徒刑至缓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3 套现还款后并发透支“后遗症”
“本以为按期还款自己的信用不会有所损害,却没有想到两个月后竟然接到银行的催款电话。”2009年春节,山东泰安市男子赵某为了周转资金,经朋友介绍在一移动POS机上进行信用卡套现。那次信用卡套现以后,他并没有向对方索取POS签购单,后在规定还款日期内也按时还款了。之后,赵某再没有进行其他信用卡交易,但是信用卡账号却显示他曾在一个POS机上消费3000多元。事后,赵某在发卡行的账户清单上查到确有一笔透支消费,他百思不得其解,后来才明白这是上次信用卡套现留下的“后遗症”。但赵某再联系曾为他办理套现业务的经手人时,对方已“人间蒸发”。为了免遭“污点记录”,赵某只好如数还款。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明
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山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师马凌
专家说法
主持人:请解释何为“信用卡套现”,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马凌:“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在“POS机套现”行为中,拥有POS机的经营者和持有信用卡的持卡人是两个主要主体。持卡人持自己的信用卡,在拥有POS机的经营者处,在虚构交易情况并进行刷卡后,POS机经营者将刷卡的金额以取得的现金的形式返还给持卡人,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通过上述“假消费、真刷卡”的途径,拥有POS机的经营者,在没有任何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获取一笔可观的手续费;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现行为,2010年7月,央行上海总部已明确表示,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央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
邱剑明:针对“POS机套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根据2009年底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解释》将原先只能界定为违规的POS机套现行为界定为违法,相应的处罚更严厉。
李振山: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中,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邱剑明:我认为目前刑法对于个人未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的套现行为如何惩罚还需要继续完善。此外,从民法的角度来说,个人通过没有实际交易进行套现的行为,应当构成不当得利。
主持人:一般的信用卡都有提现功能,持卡人为什么不直接通过ATM机提现却要大费周折,甚至冒着违法风险套现呢?
马凌:要明白这个问题,就需要清楚信用卡套现和前往ATM机或银行柜面直接取现的区别。后者,要支付从当天起计算的每天万分之五利息和一些相关手续费用,且取现额最多只有透支额的50%。而通过POS刷卡机套现则可以将透支额度现金全部套出来。此外,因为信用卡用户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费”期。因此,56天不收利息且无手续费,且仅需支付1%至3%的中介费。如果免息期到了不想还款,套现经营者还可以帮忙先还款后再次套现。这就相当于变相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时还能享受银行针对刷卡消费而设立最低还款额度、积分优惠等措施。
主持人:也有这样的声音:套现只是占了银行的便宜,“不占白不占”。
邱剑明: 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虽然从表面看来可以获得可观的利益,但其本身是极其危险的。即使POS机套现经营者或持卡人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起刑点,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仍然可能因为这样的套现交易承担巨大的损失。首先,POS机套现经营者极易成为犯罪目标。因为业务需要,他们必须持有大量现金,从而成为很多抢劫、盗窃等犯罪分子的目标“客户”。实践中,也已多次发生针对POS机套现经营者的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
主持人:那么刷卡套现的顾客都是些什么人?他们应该承担哪些风险?
李振山:大部分是长期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的人,这些人自己无法还款,就找刷卡套现公司把额度内的金额刷出来,然后用这笔钱偿还卡债,并付给刷卡公司一定的手续费,这种方法被他们称之为“养卡”。看起来,持卡人好像不吃亏,但实际上,频繁去套现公司刷卡风险非常大,因为这种“养卡”方式很容易让持卡人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使之背负的债越来越多。其核心问题是,这种套现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POS机套现的本质是虚构交易或者根本不存在交易,持卡人在刷卡后无法像正常交易那样得到实际的商品或服务,而POS机套现的经营者自然也不会出具相应的发票。因此,持卡人在这样的境地下是完全没有法律保护的。一旦持卡人在刷卡后,经营者拒绝向其支付现金,持卡人很难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因为刷卡套现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邱剑明:对持卡人而言,借助透支消费进行套现,一旦无法如期还款,则会给自己的信用记录带来污点。特别是有些年轻人热衷于POS机套现,在容易出现恶意透支的同时,也极易助长不理智消费的恶习,严重者还会触犯刑法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定罪处罚。当然,这些仅是“自食其果”,还有持卡人因为反复刷卡导致泄露个人信息,被提供套现服务的人获取后,利用便利条件“克隆”卡后继续盗刷,向外套取大量现金从而“黑”走你的钱。但是持卡人并不知情,沦为“替罪羊”后甚至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中了“黑吃黑”的圈套。案例3中的当事人就吃了这样的“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