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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念军:少女孙正雯之死绝不是“家事”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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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再一次表明,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我们现有的未成年人权利救济渠道和运行机制严重缺位,某种程度上导致未成年人权利被置于真空状态。

□本报评论员 石念军

因不堪长期家庭暴力伤害,青岛13岁女中学生孙正雯选择从七楼跳下的方式,提前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孙正雯之死,不仅是一个人的悲剧,也不单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根据目前披露的事实,孙正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很多同学和老师都是知情者,但这一家暴行为却长期没有被纠正。悲剧再一次表明,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我们现有的未成年人权利救济渠道和运行机制严重缺位,某种程度上导致未成年人权利被置于真空状态。

当务之急是强化立法,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保障。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自2011年7月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但遗憾的是,这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容易致使法律不彰。

相比而言,西方国家有较为成熟的家暴“禁止令”制度,比如,美国《防止儿童遭受虐待法案》有“强制报告”制度,老师、社工、医生、护士、邻居等如果发现虐待儿童的事件必须报告,若知情不报被发现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应该积极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

另外,要杜绝孙正雯式家暴悲剧,必须纠正错误的家庭教育观念。在很多人看来,父母对孩子的打骂,只是“教育方式”的问题,甚至是爱之深恨之切的“关爱之举”,而绝非对孩子基本权利的侵害。事实上,孩子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而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即便是曾经给予他生命的父母,也不能根据个人的好恶剥夺孩子的合法权利。重人情纲常而轻法理人权的传统观念,实际上混淆了权利与亲情的界限。

还需指出的是,未成年人权利救济机制的高效运行,急需成熟的社会组织参与。在香港,就有一个“防止虐待儿童会”,这是一个倡导儿童权益保护的民间社会组织,他们针对虐待儿童、疏忽照顾儿童等情况,提供了热线、调查、个案跟踪、小组辅导及公众教育等服务。而在中国,更多依靠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代劳”。前者是出于爱心与使命,后者则行政事务繁杂,基本无暇他顾,两相对比之下,效率孰高孰低,着实不难想象。

现在,孙正雯之死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不再是一起简单的个案。在这种情况下,介入调查的青岛警方,在不影响案件侦查和涉案人员隐私的前提下,应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尽快还孙正雯一个说法。

救济机制的改良终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杜绝孙正雯式的悲剧,已经刻不容缓。悲剧面前,妇联、共青团等肩负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重任的组织,尤需痛定思痛,积极介入孙正雯事件的善后调查,以悲剧为镜鉴,群策群力呵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肩负教育重任的学校,亦应以悲剧为教训,强化家校沟通和对学生的人格教育。唯有这样,才是对孙正雯之死的最好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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