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正义网]"视同缴费年限",临时工不应缺场

正义网

关注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纲要指出,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中国政府网6月27日)

窃以为,上述改革的基本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医保异地互认累计”。此政一出,好评如潮,不少网评对各省的财政之间如何衔接、转换标准等多有独到论述。然而,问题在于,对于纯粹技术性的问题,相信解决起来并不困难,包括对各省之间所使用的数据库进行衔接,如何设计转换的计算标准,如何通过财政系统执行等——该项改革的成败,技术问题还在其次,关键的是制度问题。在推进该项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认为,至少有一个基础性概念,一定要清晰定义,严格执法,方能未雨绸缪,扎实推进。

应当注意到,政策目标中的“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中,有一个操作性的基础概念——缴费年限,这也是一个计算可支取保险费的指标性概念。而正是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将成为该项制度变迁中一个非常关键的路径依赖。

因为,我国各地将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由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的事情。鉴于此前企、事业单位职工并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相关法规中进行了一个拟制,将职工在养老统筹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计算基数,折算成视同缴费年限,等于说对职工的历史劳动付出,进行法律层面的肯定——立法本意,应当是不同身份职工的连续工龄,都应当视同缴费年限。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部分省份暗暗地拿出一个法律之外的计算标准——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不被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早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中就专门进行过批复:“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令人扼腕的是,这个执法中的身份歧视,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

这种身份歧视的“潜规则”,必然影响到“医保异地互认累计”改革的顺利推进。因为,该项改革虽然是医疗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但是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毫无疑问它将成为促进异地人才流动的关键促因,特别是原来出于医疗保险地域限制的50、60岁的“银发”人群,可能会因此作出变更从业地域的决定。申言之,如果不解决执法中的身份歧视,人才的异地流动乃至区域之间的产业承接和转移,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法制贯彻实施的层面讲,严格执法应然也必然要实现执法标准从身份到契约、到法制的跃迁。从路径依赖和公共选择的视角来看,虽然身份歧视标准的形成有它的历史原因,但是以身份作为执法标准必然会经历一个扬弃的阵痛过程——坚持全民合同工与临时工的身份标准,对养老、医疗的发放标准进行歧视性计算,应当是我们所反对的;而积极褒扬、保护发明人、专利权人等新经济时代的身份,应当是我们所支持的。作为一种路径依赖,身份标准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可能还经常会被作为权宜性的技术工具出现,如最近网传的部分非沪籍单身者购房受限即是其例,但正如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一样,歧视性的身份标准必须也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如果能以推进“医疗互认累计” 改革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消灭“临时工视同缴费年限不被依法认定”的身份歧视,善莫大焉。 (作者为检察官)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