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发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记者 张维
国家电监会日前发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故调查组的组织、事故调查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做出了规定。其中,对涉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规定》将于2012年8月1日开始施行。
强化人身伤亡事故调查要求
按照《规定》,对于电力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气象等情况,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作业程序、从业资格等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等设备和监控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记录、动作情况;事故影响范围,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停电持续时间、停止供热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事故涉及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加工、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方面的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对涉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则还应当查明:人员伤亡数量、人身伤害程度等情况;伤亡人员的单位、姓名、文化程度、工种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从业资格、健康状况等情况;事故发生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和伤亡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调查报告应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
《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断事故性质并做出责任认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等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此外,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注明。
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无利害关系
《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规定》特别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法制网北京6月2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