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切忌主动提出调解方案
法制网-法制日报
陈永康
在基层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20余年,接触过各种民事案件,也接触过各种类型的当事人,现就民事调解工作谈一点个人体会。
从事民事调解工作的法官,除需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知识外,更需掌握当地风土民情、方言,还应讲究一定的策略、技巧和方法。
和风细雨、不摆官架子,以一个中间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平等交谈。总结为“柔韧”二字。“柔”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语气平和、善解人意。“韧”则耐心细致,不厌其烦,不放弃任何可能促成调解的希望。法官还应善于从案情中寻找有可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如离婚纠纷案件中,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就是调解达成协议的有利条件。
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矛盾对立化,一般不会当面透露解决纠纷的底线。法官应在调解前摸清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做到心中有底利于调解,可分别找当事人谈话,要求其摆明真实意图并确定一个底线,当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后,应尽量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求同存异,最终促成调解成功。有些当事人不愿意直接把其真实意图告诉法官,可通过其亲属、朋友等,特别是其信得过的人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据此开展工作。如离婚案件,男方既不愿抚养孩子又无力支付抚养费,而提出自己抚养孩子要女方支付抚养费,而女方愿意抚养孩子只要求男方将其应得部分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法官掌握这一情况后,引导协商,就能促成调解。
不能为调解而调解,应考虑便于执行。哪怕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也应引导当事人从便于执行着想。再说离婚案件,孩子由女方抚养至多少岁后交给男方抚养,随母生活了几年的孩子不愿随父生活,怎么执行。
特别要注意的是法官应尊重当事人,只能归纳当事人的意见,切忌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更切忌施加压力。由此得到的结果,当事人勉强同意了,也不是出于内心,甚至认为你偏袒对方,认为是法官的口头裁判。
作为民事法官,有了较深的法学理论知识,掌握了一定的调解艺术、技巧,还要有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赤胆忠心。你的热情换来当事人的理解,你对当事人的尊重换来当事人对你的信任,一句“官司输了输得高兴、输得明白”,这就是案结事了,这就是调解工作要达到的目的。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