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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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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6月15日讯 今后,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总则、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涵盖内容广泛,除了权益保障,还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殡葬管理等内容。

据了解,安徽省现有少数民族人口45万人,55个少数民族成分俱全,少数民族生活条件正持续改善,但仍面临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合法权益受损等问题。针对以风俗习惯为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公民、擅自变更公民民族成分等行为,《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公民的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禁止以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为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条例》规定: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或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地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1993年,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继续推进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各族群众共同繁荣发展,有必要将省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增强权威性,提升规范性。《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记者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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