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人口政策反思中的男权至上倾向
东方早报
李思磐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进入超低生育水平和人口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失衡局面加剧,“未富先老”、年轻劳动力补给不足和适婚年龄人口性别失衡等问题,将对中国社会造成持续冲击。适当调整当前人口政策已成一部分人口学专家的共识,民间的反思声浪也日渐高涨。
这样的反思声浪,在民间的聚会、讲座以及互联网上,已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不过,最近我听了一次美国威斯康星大学人口学者易富贤在国内的讲座,认为其中有些主张值得商榷。
人口政策调整的前提
易富贤讲座的一半主题,是“人口与国运”。他简化了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多元动因,认为历史上一些王朝或文明的覆亡,现代国家经济指数的走低,都是人口减少的结果。他主要担心,人口太少影响国家竞争力。在一篇文章中,他甚至对某国数十年前实施严禁堕胎,从而造成大量妇女因非法堕胎而健康受损、弃婴杀婴的强制多生政策持肯定态度,这更让我担忧。
这样的思路必然导致一些问题。联合国曾通过一系列国际公约,对生育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强调。如199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中国也在执行的《关于国际与人口发展行动纲领》中说:“……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次数、生育间隔和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基本权利,以及实现性和生殖健康方面最高标准的权利。”
这意味着生育权首先是属于家庭与个人的一项私权。家庭计划,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本来是一个传播知识和提供服务的概念,其定义是让家庭取得关于生殖健康的资讯和必要的工具,来自主决定家庭规模。必须承认的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地区的执行,非但是服务性未能体现,反而在一些地方,流于野蛮粗暴,损害妇女生殖健康,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也说明,只有个体的权利得到尊重,才会有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在人口政策终于有机会、有条件进行调整的时候,对个体生育权的尊重与保护,是政策调整的一个基本前提。
女性不应被视为生育工具
许多研究表明,随着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会自然出现生育率下降的现象。但易富贤对妇女地位的提高持相当不友善的态度。他在讲座中表示,“(这种针对女性的)教育有问题”。他曾著文认为,一些以提高妇女教育水平和社会地位、就业率为目标的行动,是发达国家为了降低发展中国家妇女生育意愿的“亡国灭种阴谋”。他甚至对中国的“关爱女孩计划”一再表示反感。
因此,易富贤认为要“改善”女生的学制,以保证女性在20到30岁的黄金时间完成他所拟定的生育任务。他主张降低妇女劳动参与率、改变她们升学就业的生涯规划,以便于让她们多生孩子,却没有考虑到这可能会产生牺牲女性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的负面效果。
以此为基础,易提出“复兴中国传统生育文化”。除了提倡家谱文化、祖宗文化和“设立母亲节”,他的主张还包括“女性决定民族,男性决定家族”。也就是说,家族血缘仍然以父系为尊,而女性的责任是强国保种。这无非是要在传统的父权、夫权的家族文化背景下,重建父系家族传统,让中国人重归“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为达到“多子”的目的,妇女要在国家和夫家的经济和政策照顾之下,调整学习与职业规划或阶段性就业,投入人口再生产的事业中。
在这样的政策建议图景中,生育的主体——女性,被视为生育工具,针对她们的一切政策规划,都是为了让她们多生孩子,而不是实现她们作为完整的人所应具有的价值和享有的权利。
这种对妇女的工具性看待,更加体现在易富贤对任何形式的生育控制(包括“家庭计划”)的否定,和他强烈反对妇女的堕胎权方面。
对妇女堕胎权的极端限制,并非中国传统生育文化所固有,也是一些国家特定宗教文化中保守派的观点,并且是国际社会妇女运动持续抵抗的对象。尽管不同国家对妇女堕胎权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全球仍约有三分之二的妇女可以自主进行堕胎。在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生育的自由,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将生育权事实上归于妇女决定,其配偶不得以妻子自主堕胎、生育权被妻子侵犯为由要求侵权赔偿。
可以想象,一旦生育政策放开,这种反堕胎、复兴夫权、父权、族权的思潮会把妇女推向另一个极端——不得不生。结果会与现在一样,妇女将失去生育自主权。
“妇女回归家庭”论值得商榷
中国的传统性别文化,在过去一个世纪中,已经有很大改变,越来越多的家庭接受了“女儿也是传后人”的观念,愿意投资于女儿。企图逆此潮流而动,不仅对女性不公平,同时也与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相悖离。中国早已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虽然易富贤也引用联合国HDI(人类发展指数)数据作人口分析,但他选择性地回避了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性别平等排名靠前的国家的有关政策,这些政策既保护居家劳动者(多为妇女但不仅是妇女),保障其法定休假和养老福利,并能依家庭赡养人口获得免税机会;也鼓励女性追求事业,鼓励两性共同从事养育婴儿的活动。
人口与生育政策,本质上是妇女政策。因为妇女是生育的主体,有关生育养育的生理与社会过程,必须依靠妇女,主要也是妇女付出代价。正因如此,联合国人口基金在《2005年世界人口状况》报告中说:“生殖权利是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的核心。”在这个意义上,一切生育政策的讨论如果片面要求妇女回归家庭,而非夫妇共同承担养育工作,都是可疑的。
中国是联合国多个关于人权和妇女权益文件的签约国,因此,生育政策的调整,除了要在联合国有关人权、生殖健康的国际公约框架之内,针对中国当下问题作出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调整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纳入利益相关者——妇女的参与,要倾听妇女声音。否则,必然会带来新的结构失衡和社会不公。
(作者系澳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