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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到社区去“矫正” 拒不参加公益劳动又被收监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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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 (通讯员 王晟萍 记者 贾晓宁) 2011年7月,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他人死亡,被建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期间,钱某交由社区矫正中心执行缓刑。但在被判刑的同时,钱某还赔偿了受害者家属人民币40多万元,所以在进行赔付之后,钱某认为自己已经“没事了”,拒不服从社区矫正,最终被建邺区社区矫正机构专门组织力量抓捕收监,要在监狱里度过这1年5个月。而钱某也成为了自今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行后,南京市第一个被收监的缓刑犯人。

钱某的缓刑期是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在缓刑期开始后,钱某迟迟不到司法所报到,后经司法所多次电话通知,钱某才于2011年9月6日到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入矫以后,钱某对社区矫正管理认识不足,不服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电话汇报、思想汇报不及时,多次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教育钱某仍不思悔改。

从今年1月份起,钱某干脆既不参加公益劳动,又不进行思想汇报,且不请假外出回外省老家过春节。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可以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社区为凸显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与惩罚力度,请建邺区司法局书面建议建邺区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钱某的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判刑罚。2012年4月5日,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不服从监管的罪犯钱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裁定。裁定下达后,罪犯钱某一直潜逃在外。为此,建邺区社区矫正机构与区公、检、法、司多次联手,于6月6日终将钱某成功抓捕归案,他也成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行后,首个被收监的缓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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