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坤新:新疆非法传经案的沉思
环球时报
熊坤新
公民是指享有国籍的人。按《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之所以开篇即重申这样的界定,是因为最近颇多触目惊心的事件需要我们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权利:
6月6日,新疆警方解救出54名被非法教经点控制的儿童,这些孩子小的六七岁,大的十六七岁。因非法学经导致儿童受伤害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因家长举报才有了上述一次解救行动。
如果说,之前沸沸扬扬的多起幼女遭性侵案件唤起了人们对女童权益的重视,那么,非法学经点中的儿童,同样说明,对未成年人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了。
家庭,尤其是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完全有责任、义务和良心善待、抚养、关爱、教育他们,使他们在充满父爱和母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回族学者王岱舆在《正教真诠》中对儒家所一贯倡导的孝道伦理纲常做了颇富创见性的发挥。他说:“吾教之道,不孝有五,绝后为大……所谓绝后者,非绝子嗣之谓,乃失学也。……有子失学,不认主,不孝亲,不体圣,不知法,轻犯宪章,累及宗族,虽生犹死,何后之有?所以清真教之绝后,乃子失学,归责父母,罪莫大焉。”他把“有子失学”提升到“不孝”的伦理高度,认为“孝”是百行之源的思想,在伊斯兰教和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思想发展史上,均属前无古人。也就是说,作为人之父母,不仅要给孩子吃饭穿衣,还要关爱他们成长,尤其是要对他们施以良好教育。
这起非法传经案给政府敲了一记很响的警钟。在未来,新疆各级政府完全有必要在群众的帮助下对全区非法传经活动进行定期的排查,尤其是残害儿童身心的肇事者,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那些传播谣言者,也应加大惩戒的力度。
在社会行动方面,我们必须有一套公正而又能严格执行的法律来处理此类问题。目前在新疆已有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但如何在保障信仰自由的同时,更加有力和提前惩办一切以民族或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动,仍是一项难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坚持法律面前所有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未成年人也更需要得到一视同仁的保护。决不能打着民族或宗教的名义践踏未成年人的权利。▲(作者是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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