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此条永远有效”判他还本又付息

重庆晚报

关注

廖某找刘某借了3.5万元钱,一拖就是14年。今年3月,刘某将廖某起诉上法院,廖某满以为借款时间太长,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因此辩称刘某已丧失胜诉权。然而借条上的一句话,却让廖某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日前,万州区法院判决认定廖某借钱归还原告刘某借款3.5万元,并付清利息。

1998年5月,万州区的廖某向刘某借了3.5万元。第二年12月12日,廖某给刘某补了借条。2001年5月4日,廖某在借条上批注续借。

2002年5月16日,廖某再次在借条上批注月利息按1%付,续借一年利按上年一样计算。2003年5月15日,廖某在借条背面批注此条续借一年,利率不变。

2004年5月16日,廖某又批注此款继借一年,以后以房抵押。每年都要批注一次“此款继借一年”,廖某感到很烦,2007年7月23日,他最后一次在借条上批注“此条永远有效,不必每年换条”。

今年3月,刘某找廖某还钱,但廖某赖账不还。见廖某不认账,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廖某告上法院,索要14年前借出的这笔借款。

法庭上,廖某承认借款是事实,然而却辩称,自己虽在借条上批注‘此条永远有效、不必每年换条’,但并不能免除刘某应当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责任。该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刘某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5月16日起,借款应当到期清偿而未偿还,刘某本应在2007年5月16日前向廖某主张诉讼权利,但却未主张,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然而,2007年7月23日,廖某再次在借条上批注“此条永远有效,不必每年换条”,此举可看作廖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廖某主张刘某起诉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导致丧失了胜诉权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廖某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再次在借条上批注,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批注此条“永远有效,不必每年换条”,应理解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其主张权利,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刘某请求廖某偿还借款3.5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万州区法院判决被告廖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3.5万元,并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借款利息。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汪奇权

停水通知

6月10日8:00-19:00,因北碚供电局线路检修,北碚区西南大学南校区、行政中心、城南及歇马片区停水11小时。请以上片区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如提前来水,将不作另行通知。

重庆晚报记者 朱昕勤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