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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诉讼程序,律师凭啥收我钱”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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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都没上庭

张叶 绘

因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死者刘平的弟弟刘凡委托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约定按获赔金额的10%付费,并预付2000元。最终,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相关部门调解下获得解决,死者获赔28万。此时,刘凡却不愿意支付剩下的律师费了,理由是案子根本都没进诉讼程序,律师没干什么活,而且还私下与对方达成了25万的赔偿金额,损害自己利益。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随后将刘凡告上法庭,讨要律师费。南京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律师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判决刘凡再支付5000元律师费。

律师事务所状告当事人,讨2.8万律师费

刘平与南商公司存在承包合同的关系。2011年3月4日下午,刘平在南商公司工厂修理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当场死亡。随后,刘平的弟弟刘凡与南商公司就该公司是否对刘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了纠纷,刘凡就准备告南商公司。3月5日,刘凡来到韦德律师事务所,签了一份合同,由该所指派律师李博为刘凡代理与南商公司死亡赔偿纠纷诉讼事务,代理权限为请求和解、代为辩论、陈述案情、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谈判。合同第五条还约定,刘凡应按调解、和解、法院判决确定金额的10%支付律师费。当日,刘凡先支付了2000元费用。

合同签订后,李博数次与南商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楠就该死亡赔偿的数额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3月6日至3月9日,在县、镇两级调解委员会及派出所等多部门的参与协调下,南商公司与刘平的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南商公司一次性给予人道补偿28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后,韦德律师事务所向刘凡索要代理费,却遭到了刘凡的拒绝。韦德律师事务所随即将刘凡告上法庭,要求刘凡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当事人:律师没上庭不应该拿钱

法庭上,刘凡认为,合同上清楚写明律师应该是作为纠纷案的第一审代理人,所以只有在李博出庭诉讼的情况下,自己才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而自己与南商公司之间的纠纷,并没有进入诉讼阶段,且李博也没有参与纠纷的调解,因此,自己不应该支付委托代理费用。“李博还恶意与对方串通,意图侵害我的利益,”刘凡生气地说,他已经与南商公司达成了28万元的赔偿意向,但李博竟然私下打电话让他接受25万元的赔偿方案。“这样的律师,还好意思跟我要钱?”刘凡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律所的诉讼请求。对此,律所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并不局限于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只要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赔偿款,就应该支付律师费用。

那么,李博到底有没有与对方串通损害刘凡权益呢?对此,律所申请证人方楠出庭作证。方楠说,他先是和死者刘平家属接触了一下,过了两三天,李博去跟他协商死亡赔偿的事宜,但没有达成协议。此后,他们又在电话里谈过死亡赔偿的情况。李博认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要赔偿三十几万,但他认为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南商公司不应该赔偿。在商谈的过程中,双方又讨价还价了几次,30万、25万、20万的价格都谈过。但李博明确表示这些只代表他个人的意见,不代表死者家属的意见,到底同不同意还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最后,这个赔偿案由县稳定办、企业服务中心、司法所、派出所、政府综治办等多人参加调解,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李律师没有在这些协调会上参与调解。”

法院:判决当事人再付5000元

听了方楠的证言后,刘凡称,李律师和对方代理人通电话只是为了了解谈判进展情况。“我也不否认李博一直在关注这个赔偿纠纷的情况,一旦协商不成立,李博才去履行这个合同约定的义务,这就是一个诉讼代理。但是律师事务所非要说有两种解释,即使有两种解释,也应该作出对律师事务所不利的解释,因为这是个格式合同,律师事务所再三突破合同的范围,认为是非诉讼调解。事实也证明李律师除了私下和南商公司有过接触外,从未参加过真正的调解。也就是说,即便不是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也没有去履行,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都不应支持律师事务所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李律师的职责不仅仅是作为南商公司与刘凡之间的诉讼案的一审代理人,另外还有代为谈判的任务。虽然刘平的死亡赔偿纠纷是在多部门参与下,通过协商途径予以解决,但这是不可归责于律师事务所的事由,导致其不能完成委托的事务。刘凡作为委托人,仍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相应的报酬。综合李博与南商公司就刘平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协调的情况,法院酌定刘凡支付韦德律师事务所7000元报酬,扣除刘凡已支付的2000元,刘凡仍应给付律师事务所5000元。

点评>>>

请律师时要把相关事项谈清楚

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申处长告诉记者,律师事务所一般会把收费标准上墙公示,当事人如果认为律师违反了相关标准,可以向律协和物价部门投诉。但目前,很多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比如,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判的钱不多,不应该按照当初合同约定的收钱,但事实上,法院判的数额的多少,和合同约定的收费是没有关系的,还有些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不太了解,出现拖欠律师费的情况。在此提醒当事人,签合同时应当就一些疑问和律师商谈清楚,包括出现纠纷怎么解决,如果认为合同条款不能充分保障自己权益,可以把另外约定的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写在合同后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朱道海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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