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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受害者的“鉴定苦旅” 4次伤情鉴定得出三种结果

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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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李建森 都市时报记者 程浩 摄

都市时报记者 程浩

事发两年多,由于先后作了4次伤情鉴定,官司到最近才作出判决。

在受害人李建森看来,虽然此案经过4次伤情鉴定、法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但对于这份判决书,他仍是不服,现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休止的鉴定或许还将继续。但案件发展到现在,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当司法博弈陷入拉锯战,结局便因未知而更令人焦灼。

深夜“斗地主”被打

“两年多时间,4次鉴定,3次开庭,走到今天就一个字——累!”

两年来,李建森的眉宇间经常竖着一个“川”字,前额上横着一个“川”字,双眼眼角长满两簇鱼尾纹,无奈地诉说着两年来曾无数次对别人说过的遭遇。因为左耳有问题,听人讲话时他总是身体前倾,生怕听不到别人说话。

李建森,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年50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后外出打工。2006年,攒足了钱的他来昆明做起了床上用品生意。生活按部就班,很平静。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10年4月9日被打破。

那天晚上11点左右,李建森到朋友的出租屋玩。当时,朋友正和其他3人斗地主。玩了几把,朋友让李建森帮他玩。“玩得起劲时,赵某和妻子突然进来,二话不说,便对我一顿暴打。”李建森说,他们用拳头、手掌在我左脸乱打乱抓,当时自己就蒙了,也没有还手。“打了一分钟左右,他们就走了。反应过来后,我报了警。”

被打的原因,李建森的陈述是:自己差赵某18000元的货款,后来双方说好只还15000元,当时约定在一周内还清,但时间还没到,赵某和妻子就打了他。

在警方的几次讯问笔录中,赵某始终没有承认自己打过李建森。赵某称:李建森差自己23000元。那天,见到自己的老伴进去,李建森站起来要走。这时,老伴就去拉他,但他还是要走。李建森的伤,“可能是老伴在拉他的时候抓到了”,后来,他和老伴就走了。

讯问笔录中,其余在场的4人均称:李建森的伤是赵某夫妇打的。“你们调查是你们的事,我就是没有打过李建森。”虽然有多名证人证明,但赵某始终不承认自己动过手。

前两次鉴定轻伤

已经没人记得,当时究竟是谁建议要把李建森送到医院救治。

李建森觉得身体还能承受,没必要,便独自回家了。翌日起床,他觉得左耳嗡嗡作响,基本听不到什么,便去医院检查。“医生告诉我,我的左耳已穿孔,可能要打官司,让我赶紧去做伤情鉴定。”

伤情难道真的这么严重?李建森呆了,心急火燎地来到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年4月12日,李建森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损伤系外力作用致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

几天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李建森获知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的消息,赵某也被刑事拘留。“之后,关于此案的发展就变得缓慢。”李建森说,直到当年10月25日之后,案子才有了眉目。

为什么要说在10月25日,原来那一天,赵某被取保候审。三天后,警方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建森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结果和第一次一样:轻伤。

再后来,有关案子的消息越来越少,李建森的左耳听力也越来越差,但他觉得,案子开庭的日子快到了,“赵某也很快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再次鉴定成重伤

再次等待了数月后,对李建森而言,喜讯传来——2011年8月初,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官渡区法院提起公诉。李建森也以赵某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1年8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赵某及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8月30日,法院委托春城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但鉴定结论让赵某大吃一惊,结论显示:伤者李建森目前左耳听力障碍程度属重伤,八级伤残。

赵某自然不服。同时,公诉机关也认为,对同一人身伤害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鉴定结论,因此需要重新鉴定,并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同意了。

2012年1月30日,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带李建森到省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医学检查。3月1日,市人民检察院邀约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市公安局的法医、临床专家共同对李建森进行了会诊。会诊结果显示:李建森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至此,李建森已进行了4次伤情鉴定。4次鉴定,3次轻伤,一次重伤,到最后,连李建森自己也说不清自己的伤情有多严重,“只是左耳越来越听不见”。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再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依然坚持最先的指控意见,认定李建森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后一份会诊意见书由多名权威法医、临床专家共同会诊,是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文证审查意见,并与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相印证,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李建森伤情的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李建森经济损失4万余元。

赵某没有提出上诉,但李建森觉得,本案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会诊意见书不应予以认可,“按照规定,会诊意见书应该有签名和盖章,但这上面的字却是打印上去的”;另外,一审法院认定自己伤情的依据为何要与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相印证,“就算要相互印证,也应该与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印证。”李建森不服一审判决,现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法

检察机关:

有权要求

重新鉴定

的确,轻伤和重伤,虽一字之差,但区别却有如云泥。因为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也就是说,到底是轻伤还是重伤,对最后的判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官渡区法院控申科工作人员查看了李建森提供的会诊意见书后表示:会诊的几名专家都是省内或市内在伤情鉴定方面的权威,他们作出的鉴定没有问题。

那为何没有在会诊意见书上签字呢?“这些专家不可能在每份会诊意见书上都签字,这样,他们的工作量会增大。一般来说,他们只会在会诊讨论的底稿上签上名字,以代表他们参加过会诊。但这些签名,你是看不到的。”工作人员说。

李建森嘴里答应着,但心里却在较劲,“公诉机关有没有权力委托重新鉴定?”他问。“当然有!检察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一般会向更高一级或者说技术水平更高、信誉更好的鉴定机构送去司法鉴定委托书和有关鉴定材料,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工作人员说话的时候,李建森只能将右耳尽量凑近工作人员,“案子你已经上诉了,你就等着吧!”他听得最明白的就是这句话。

律师:

伤情鉴定

谁最权威

无法认定

办案过程中对伤情认定有争议怎么办?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会表示,发生争议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委托经过司法部门认定、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是法院裁决量刑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量刑标准。但是,谁最权威却无法认定,因为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李云会认为,因鉴定时间、鉴定人的主观差异等原因,可能会出现有差别的鉴定,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最好通过立法来解决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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