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醉驾入刑一年 379名“醉猫”入狱

南方日报

关注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蔡大宇)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去年5月1日生效,“醉驾入刑”已满一周年。这一年,佛山的醉驾整治交了什么样的“答卷”?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法院获悉,截至今年4月底,佛山两级法院共受理醉驾案380件,已判决379件379人。但记者也了解到,整治醉驾面临着刑拘时限偏短、醉驾入刑标准存有争议、证据采集不够规范、量刑标准难以把握四大瓶颈。业内人士建议统一规范醉驾入刑案件标准,并通过综合检测认定“醉驾”。

数据◎一年来379名“醉猫”被追刑

去年5月11日,经高明区法院审理,摩托车司机何某田以危险驾驶罪获刑两个月拘役,并被处罚金1000元。这是全省首例醉驾入罪案。

据佛山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陈湛介绍,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佛山两级法院共受理醉驾案件380件380人,已判决379件379人。这些醉驾者均受到严厉惩处并被判处拘役刑罚,无一人被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只有93人因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有明显悔罪表现而被处以缓刑。

中心城区是治理醉驾的重点地区。记者从禅城区公安分局了解到,一年来,该局共查处醉酒驾驶案件30多宗、酒后驾驶案件70多宗,同比前年分别上升26.9%和38.2%。自开展醉驾整治以来,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禅城区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前年下降了31.7%。

分析◎酒驾被查多因交通事故

据佛山中院的分析,醉驾案件存在几大特点:醉驾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驾驶人醉酒后被查获有两种原因,一种是交警在日常查车执法活动查获,另一种是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被查获。其中因前者被查获的有近三分之一的数量,而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则占到近三分之二。

据分析,从醉驾发案数量来看,一般月份都比较平均,但是每逢有重大节假日的月份,发案数量往往会有一个较大的增长,这与社会上每逢节假日亲友相聚总要喝上几杯的风俗习惯有着直接的联系。许多人被动饮酒,也是造成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近七成醉驾者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根据佛山中院的醉驾案件分析来看,醉驾与个人素质也有密切关系。醉驾群体与文化程度及职业稳定度呈反比。贪杯者文化程度一般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近七成。

以禅城法院判决生效的26名醉驾者为例,其中大学文化程度的只有3人,高中文化5人,而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8人。此外,醉驾者多为农民、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或无业人员,其中农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醉驾的比例高达五成以上,个体经营者以及无业人员占三成,在业工人占比近一成,其他的占比不足一成。醉酒驾驶被查获的人中,几乎没有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业较为稳定的人员。

379名醉驾者中仅3名女性

醉驾性别及年龄差异明显,青壮年为醉驾主力。根据佛山中院提供的数据,醉驾的群体以青壮年为主,法院判决的379名醉驾者中,仅有3人是女性,其余均为男性,且以25岁以上成年男性为主,60岁以上的男性则无一人。法院分析,这是因为30至40周岁的男性,正处于社交相对活跃、酒龄相对集中的阶段。

另外,摩托车醉驾现象尤为突出。记者查看了顺德法院去年11月一份报告,显示去年5至11月顺德法院醉驾案件共97件,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71件、醉酒驾驶小客车22件。

困难◎刑拘时限偏短

佛山中院认为,治理难点之一就是刑拘时限偏短。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故审前羁押期限一般控制在刑诉法规定的7日之内。案件移送至法院后,根本不可能在剩余的羁押期限内完成审理、宣判、执行等诉讼过程。如果存在转为普通程序等情形,刑拘期限届满后一般采用提供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方式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执行成为突出难题。

醉驾入刑标准存有争议

据陈湛分析,醉驾入刑的标准还存有争议。从审判实践来看,醉驾入刑的标准主要是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超标。按现行规定,只要达到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度不一样,从科学的角度界定醉酒很难。“醉”与“非醉”并非仅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而且当“醉驾”纳入刑法约束范畴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醉酒驾驶行为的本身,而且还应综合考虑该行为的实际危险性,然后再确定是否对行为人定罪。因此有法律学界和医学界人士认为,目前以被告人是否醉酒驾驶来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做法还有不尽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证据采集不够规范

佛山中院认为,证据的采集不够规范。据介绍,让司机吹一口气,酒精监测仪器显示的数据仅供交警前期判断。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才能出具鉴定结论。对“呼气”检测和“血液”检测间隔时间的把握上长短不一,直接会导致血液酒精含量的高低不同,这就影响了对于醉驾者被抓获时实际危害程度的判断。另外,因侦查期限过短,公安部门由于受时间限制有时无法对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害情况作出更为详细的评定,而这些往往会影响审判机关对醉驾者的具体量刑。

量刑幅度过小,标准难以把握

陈湛分析认为,对于醉驾案件,不同个案的从轻或从重情节、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有很大差异,但只能在1-6个月拘役的幅度内定罪量刑,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目前各地法院对于醉驾被告人在量刑尺度的把握上较难统一,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醉驾被告人有的判实刑,有的判缓刑,有的判拘役。像情节较为严重的甚至也有顶格判6个月刑罚的,像音乐人高晓松就因醉驾造成四车连撞而被判6个月。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量刑情节不明,哪些情节该从重处罚,哪些情节该从轻处罚,没有较为明确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法官对醉驾行为的主观感受不同,那么处罚的尺度也就有可能不同。

建议◎认定“醉驾”应当进行综合检测

佛山中院从专业角度来看,认定“醉驾”应当进行综合检测。除了对行为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之外,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志状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和地点等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再定罪处刑。在查处危险驾驶案件时,执法机关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可以考虑全程录音、录像,保证其完整性,这样案件审理时更能结合当时情景,还原现场,利于法官公正地根据事发时的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做出更加符合事实的判决。

统一规范醉驾入刑案件标准

佛山中院认为,由于“醉驾入刑”的立法过于“粗犷”,相关部门应及时统一认识,制定详细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统一规范醉驾入刑案件的标准、处理方式等,使之更细致、具体,从而使实际处罚结果的威慑作用最大化。可以考虑明确血液酒精含量的高低、是否在人流量大的路段或时间段醉驾、是否有多次违章驾驶情节、是否是未成年人犯罪等情节对入罪及量刑的具体影响。

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大打击醉驾行为的宣传力度,使市民充分认识到醉驾入刑已经属于刑事犯罪,它属“行为犯”,并不以发生结果为判定,即使在道路上并没有发生事故,也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对刑事犯罪的处罚是在各种处罚中力度最大的,与违法不同。如果触犯危险驾驶罪,律师、国家公务员等很多从业者,都会被吊销执业资格,也会被单位开除。而且刑事犯罪是跟着人的记录档案的,是没有办法抹平的。对醉酒驾车的重视度还是应当再提高。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