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用“真象”还是“真相”,应严谨准确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关注

余梦秦

【点评话题】

新刑诉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独家观点】

“真象”或“真相”,何者为正确用法?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只有“真相”。法律内在道德性要求法律语言必须严谨、准确,立法语言必须遵循社会最广泛认可的语言规范作为法律的载体。因此,使用“真相”更加严谨准确。

【法律较真】

新刑诉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而行政监察法第45条规定:“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同为法律,虽然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但是法律语言的严谨性要求不应有差异。“真象”与“真相”的混用,易让读者产生困惑。笔者认为,应将法律文本中的“真相”、“真象”统一为“真相”。

首先,这是法律内在道德性所决定的。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指出法律内在道德性具有八项标准,其中一项标准为“法律内容应当清晰明白”,这亦是对法律语言严谨性、准确性提出的要求。这一观点,为法学界广泛认同。例如法学家张文显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目的价值、评价标准与形式价值,其中形式价值即要求法律必须具有严谨性、准确性。

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在立法活动中的法律语言,可以称为立法语言,是最严谨的法律书面语之一。就法律的内在道德性而言,立法语言本身具有的道德性,即应包括严谨性、准确性。只有保证立法语言本身的道德性,才能保证法律内容的正当性不受质疑。

其次,“真象”应属于消亡词汇。“真象”使用较早,1979年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1990年版本及之前版本的《现代汉语词典》将“真相”解释为:“事情的真实情况(区别于表面的或假造的情况),也作真象。”1996年版之后的词典则删除了“也作真象”一条。可见,随着汉语词汇的更新变化,“真象”一词已经消亡,法律语言应同步进行更新,以保证正确传达立法原意的任务,避免产生误解。

第三,“真相”的社会认知与接收范围更广。从词源属性上看,“真象”与“真相”属于异形词,可互通使用。异形词是指在普通话书面语中并存并用的同音(指声母、韵母和声调完全相同)、同义而书写形式不同的词语。例如:“笔画”和“笔划”、“唯一”和“惟一”等。然而教育部和国家语委2001年12月19日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中,并未收录“真相”与“真象”,因此“真象”的合法性便不如“真相”来得有根据。反观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此时“真相”作为唯一正确的词汇,被写入该法。

“事实真相”无疑是社会公众广泛接受、认可的词汇,较之“真象”,更为通俗、正确。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因循1996年刑诉法的“真象”一词,法律语言使用上不够严谨。为了使整个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语言规范统一,保证法律自身的内在道德性不受损,应统一“真相”与“真象”为“真相”。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