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学校可禁师生校内讲方言吗
金羊网-新快报
■沈彬
近日,网上有人称广州冼村小学禁止师生在校园内讲粤语。该校校长郑惠称,此举并非针对粤语,而是禁止所有方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0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教学用语”当然应该用普通话,至于校园里孩子能否说方言,国家法律没有规定。
既然国家没有关于全面禁止方言的规定,校长可以“立法”吗?校长有权力制订哪些规定?校规与国法的边界在哪里?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但却没有规定学校可制订哪些“管理制度”。教育不是政府行政,政府行为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但教书育人内容丰富,关系到教学秩序、学生的品格养成、知识传授等方方面面,不可能由国家法律法规一一规定。校方当然有教育、管理学生的责任,也有权制订相应校规,对违规学生施以惩罚。但校规一不能溢出学校教育的边界,二不能侵害学生不可剥夺的公民权利。总之,校规必须有约束。
而中国校规往往难有正式的约束。去年的“绿领巾事件”中,西安一小学规定给差生戴绿领巾,媒体曝光后闹得沸沸扬扬的,最后由国家教育部发话叫停。再比如,学校禁止手机的问题,在中国可能就是校长一声令下,连学校领导班子都不用讨论一下,而外国可能是需要立法来解决。
中国的校规似乎成了校长,特别是强势校长的试验田和自留地,想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不弄到满城风雨,由政府直接介入就难有改变,而家长、学生也缺乏必要的话语权。
美国司法审查校规的逻辑起点,是校规是否侵犯了学生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权等宪法性权利。比如,1943年的西维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尼特案。当地教育局规定:公立学校的学生必须每日向国旗宣誓。法院判决地方教育局的决议超越了宪法的限制。在1975年的Goss诉Lopez案中,俄亥俄州一学生因不良行为被校方停学10天,但缺乏必要的听证程序,学生认为此举违反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最后法院认定处分学生也适用“正当程序”原则。
不过,法院也不是一边倒地袒护学生,在1985年的NewJersey 诉T.L.O 案中,法院认定学校从14岁高中生的书包里搜出大麻的行为合法;只要“就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违规性质而言,校方的搜查不具有过度的进攻性”,就是可接受的。
在美国司法审查的视角下,国法与校规的关系是这样的:只有当对学校工作和纪律构成实质上的侵犯时,对学生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才是必要的;如果学生的行为,只要实质上侵犯了教学工作,或造成了实质上的无序,或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便得不到宪法的保护。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黄睿 SN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