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Q”啥意思?就是5000元
正义网-检察日报
青山 晓倩
谢可春法庭受审
因在工程建设中收受好处费、在人事安排中收取感谢费共计48.2万元,山东省郯城县水利水产局原局长谢可春今年3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分包工程捞好处
2007年5月,郯城县水利水产局下属的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窑上干渠南端护坡工程。由于这个工程得先垫资,可该公司资金紧缺,作为局长的谢可春很是着急。
这时,谢可春的旧相识尚春想分包这个工程,找到他并说出了自己的想法,谢可春表示同意。随后,谢可春经常去工地,与尚春开玩笑说他在这个工程上能挣不少钱,比做个体户强多了。尚春听出了话中之意,2007年8月16日晚,他来到谢可春家中,送上两张银行存单,每张存有10万元。
这是判决书记载的谢可春收的第一笔贿赂。2007年底,他又收下了尚春送的10万元。
2008年11月,郯城县红花乡农民刘可因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谢可春。2009年3月的一天,他提着5万元现金找到谢可春,提出想承包东沭河段护坡工程,谢可春很痛快地答应了。不久,刘可中标那个工程。
一边抓工程一边谋私利
客观地说,谢可春在水利水产局长的位上是有政绩的。据山东某媒体报道:他用了不足三年,建成水利工程8000多处,让63万农民用上了自来水。他还在2007年底入选“第七届全国农村基层干部十大新闻人物”。“可是,谢可春在这个位子上栽倒了,他的教训可以归纳为两个字——贪婪。”办案检察官说。
2007年底,谢可春决定对郯城镇有安全隐患的水利设施进行改造。得知这一消息的郯城镇水利水保站原站长颜某(另案处理),多次找到谢可春,表明自己想承揽镇里的一揽子水利工程,并许诺会给好处费。在谢可春的帮助下,颜某赚足了“银子”。为表谢意,2008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颜某共送给谢可春5万元。
2008年4月,郯城县水利水产局对该县黑龙潭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刚开始,这个工程是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中的标,后来某林业站站长童亮打听到这个工程要对外转包,马上拿着2万元找到了谢可春。一个林业人员也想干工程,谢可春有心不给他,但看着送来的钱,最终还是点头同意了。
人事调整收取感谢费
谢可春案发后,办案检察官在其住处搜到一个日记本,发现上面一处记有“赵娟5Q”字样。经讯问方知,2006年底,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赵娟想调到水利水产局机关,送给谢可春5000元,谢可春收下钱后,把赵娟调到水利水产局一收费站工作。为了不至于忘记,谢可春就把这事记到了日记本上。“Q”是“千”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含义是“千元”。
方华原是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职工,2006年底他听说局里要进行人事调整,就到谢可春家中送去5000元,没想到谢可春不收。僵持过后,方华把钱拿走了。次年6月,经谢可春提议,方华被提拔到一个管理站任副站长。感激之余,方华又拿着5000元送给谢可春。这次,谢可春收下了。
李祥是水利水产局下属一淡水养殖场职工,2006年底他也想挪挪地方到局里谋个稳当的职位,就托人转交1万元给谢可春,受托人自己留下了2000元,将8000元分两次送给了谢可春。谢可春收下这笔钱后,把李祥调到了水利水产局下属的打井队工作。
贪婪的代价
2010年11月22日,郯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谢可春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谢可春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16日,临沂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同年10月26日,郯城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谢可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贿赂的现金及存单共计48.2万元,并为当事人谋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12年3月1日,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谢可春一度是一个不错的干部,他为郯城县的水利工程工作作出过贡献。可惜的是,他最终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以身试法。”4月底,承办此案的郯城县检察院一位检察官惋惜地说。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谢可春日记本上的“5Q”,办案检察官指出:“现在一些贪官为了逃避制裁,常常用一些暗语,这是值得警惕的。这也提醒我们,办案中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另据了解,案件查办完后,郯城县检察院向该县水利系统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建议水利系统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增加决策透明度;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开展警示教育;建立职务犯罪预防长效机制。
接到检察建议后,郯城县水利系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了检察院。前不久,他们还邀请办案检察官为水利系统干部职工举办了一次法制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