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被单位弄丢 退休9年没领到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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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婆婆今年67岁,从法官手中接过判决书时,她松了一口气:10年了,我的心里终于踏实了。
2000年,唐婆婆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档案遗失,导致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致使其9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日前,我们从市五中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单位赔偿唐婆婆经济损失23.2万元。
办退休手续 档案不见了
唐婆婆19岁那年,从重庆的巴蜀中学毕业后,去四川的平昌县当了知青。7年后,她从平昌县调回重庆,在一家耐火材料厂工作。
后来,她从材料厂调到沙坪坝一家电瓷厂当工人,在1988年,她还获得了工程师资格。1990年,唐婆婆作为支援乡镇的企业科技人员,进入一家乡办的电器厂工作。
“当时,为了解决我们这类乡镇企业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我的档案是由乡镇企业局统一接收,挂靠到相关的城镇企业,以待日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
于是,1990年,唐婆婆的档案挂靠在主城一个区的乡镇企业局。而现在,乡镇企业局更名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经信委)。
2000年,唐婆婆55岁了。9月份,到了退休年龄的她来到经信委,要求提供自己的档案,办理退休、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手续。但几经周折,却被告知,她的原始档案遗失了。
单位承认补办超龄养老保险
“没了档案,我以后的养老金怎么办?”当时,已经55岁的唐婆婆十分着急,多次找到档案保管单位、社会保险局等单位反映情况。
而直到2008年,相关部门才作出回复,称唐婆婆反映档案保管单位将其档案遗失的情况属实。
后来,唐婆婆又经过多方查找,补齐了自己的档案材料。档案保管单位与劳动部门协商后,为她办理了超龄人员养老保险。
唐婆婆提出3个诉讼请求
其中,要求赔偿9年养老保险金7万多元
尽管办理了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但从2000年至2009年,唐婆婆一直未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她一纸诉状将档案保管单位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唐婆婆提出了3个诉讼请求。一是,赔偿2000年至2009年,养老保险金73173元;二是赔偿2009年起至生命终结期间,养老保险每月差额929元(超龄养老保险金低于正常退休养老保险金),并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随时调整赔偿额。三是,补发9年间医保个人账户蓄额5000元,今后按照企业职工正常参加医保的待遇报销。
一审不支持对唐婆婆赔偿7万多元的养老金
但档案保管单位认为,现单位已经给她办理了超龄养老保险,且她的档案已经遗失,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等都无法确定,因而9年间,每月她应当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根本无法确定。
该单位表示,养老保险金和5000元的医疗保险,是唐婆婆自己估算的。“现在她仍然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档案是否丢失不影响她享受医疗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时,法官走访社保局等部门了解到,唐婆婆现在的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因此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属劳动争议,应先行仲裁。”法院审理后,对唐婆婆提出的赔偿7万多元养老金的要求没有支持。
“保管单位将其档案丢失,影响其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故对档案丢失之后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我们了解到,法院最终判档案保管单位赔偿唐婆婆经济损失3万元。
二审唐婆婆举示养老金计算方法
唐婆婆胜诉 获得23.2万元赔偿
唐婆婆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时,唐婆婆举示了一份与她工作经历、资历和年龄近似的一家电器厂职工的简历。“他2008年退休时的养老金为1395元。”唐婆婆说,这证明计算7万多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
“但档案保管单位否认她证据的真实性,也认为没有关联性。但该单位并未提出其他的计算方法。”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告诉我们,档案保管单位将唐女士的档案遗失,直接导致了她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昨天,我们从市五中院了解到,该院参照与唐婆婆的年龄及资历相类似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结合我国人均寿命年限,一次性酌定由该单位赔偿唐婆婆9年养老保险金损失7万元以及2009年10月以后的差额损失10万元,共计17万元。
由于该单位无法以单位名义给唐婆婆参加医疗保险,法院判决该单位一次性支付唐婆婆6.2万元费用,由她自行办理相应的医保手续,以解决今后的医疗费报销问题,共计赔偿损失23.2万元。
本报记者 邓文婷
劳动争议中,这些教训需要吸取
员工向单位要求赔偿社保费、加班工资,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十分普遍,但以下几种情况,您需要注意。
1.索赔养老保险差额 法院不受理
蒋先生1993年在一家工厂工作,2010年退休时发现工厂并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只受理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而起诉赔偿损失的。未足额缴纳社保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当在退休前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2.二倍工资要有时限
范先生2008年5月到一家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他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年间的二倍工资,被法院驳回。
法官提示: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第2个月算起,最长不能超过11个月,仲裁时效为二倍工资计算终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过12个月,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再计算二倍工资。劳动者若要主张二倍工资,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3.工资标准要取证
张先生起诉公司,索赔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他认为工资的底薪为2000元加绩效1500元,而公司说效益不好,没发过奖金,并提供张先生签字的2000元的工资表。张先生却说,工资和提成是分开的,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工资表,但却没提供依据。
法院最终以统计局发布的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结合当事人陈述确定了张某的工资标准。
法官提示: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应在平时领取工资时注意收集证据。
4.加班约定要注意
袁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周六经常加班,后向法院诉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而公司提供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中包含了周六加班工资200元,法院认为1500元扣除200元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合同约定应为有效,遂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了解企业日常加班情况,并对加班工资进行充分协商。
唐婆婆
一审,唐婆婆提出3个诉讼请求:
一是,赔偿2000年至2009年,养老保险金73173元;
二是赔偿2009年起至生命终结期间,养老保险每月差额929元(超龄养老保险金低于正常退休养老保险金),并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随时调整赔偿额;
三是,补发9年间医保个人账户蓄额5000元,今后按照企业职工正常参加医保的待遇报销。
“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属劳动争议,应先行仲裁。”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唐婆婆提出的赔偿7万多元养老金的要求没有支持。
法院最终裁定结果:
赔偿金为9年养老保险金损失7万加2009年10月以后的差额损失10万元加自行办理相应的医保手续6.2万元,共计赔偿2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