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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欧普”不是“欧普”!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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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黄思勤

中山中院公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知识产权案件每年递增20%

本报讯 (记者幸琦昕 通讯员周少基)“新欧普”并非“欧普”!今天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中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7-2011年)(白皮书)》,中山的知识产权案件正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市中院昨天还向社会公布了系列知识产权案。

每年审近四百知识产权案

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凤迎法官介绍,近年来无论企业还是普通老百姓,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中山的知识产权案件正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当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一共有4人,在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每年需要审理的案件就有近400宗,平均下来每个法官每年需要审判近百宗案件,工作量十分繁重。五年来,中山全市法院共新收(不含上年旧存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62件,其中一审案件1626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32623.8万元;二审案件136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1087.2万元。其中,新收专利案件565件,商标案件663件,著作权案件424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10件。全市法院累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55件,其中一审案件1522件,二审案件133件。刑事一审案件87件,审结86件,判处犯罪分子118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人。

其中,由中山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山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的被告人麦健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于2011年1月15日被最高法院公布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之一。

知识产权巡回法庭落户古镇

“有的时候由于涉案的产品体积太大不好搬动,我们的法官就会带上原告,直接到被告的厂里面,在厂房里面开庭审判”,焦凤迎告诉在场的记者。把法庭搬到法院以外的地方这在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中是几乎不会发生的,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涉案产品往往并不是那么容易挪动,加上法官必须在现场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审视,因此作为此类案件的主审法官下到各个镇区的工厂已经是家常便饭。

焦凤迎介绍,五年中,中山受理的专利案件中,涉及灯饰专利的就占了相当大一部分。在灯饰专利权案件的主要发生地古镇,2011年6月16日,中山市中级法院联合中山市第二法院共同挂牌组建了首个由两院相关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参与开展审判工作的“中山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中山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管辖中山市中级法院和中山市第二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受理的案件中,专利侵权案件和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案件统一由中山市中级法院管辖并审理,中山市第二法院审理除专利案件之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

“中山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是“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建既是全国首个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的服务平台,也被评为2011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

刑事案例

“ZIPPO”商标被假冒

被告人麦健兴在其经营的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五金加工店在其配件上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出租屋内组装成“ZIPPO”打火机成品并进行包装、存储,然后对外销售。经相关鉴定机构估价,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健兴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加之其系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点评: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已超出了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民事案例

原告科勒公司拥有名称为“龙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中山市逸仙卫浴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系列龙头产品,印制产品广告画册向公众发放及在公司网页上进行宣传。科勒公司认为逸仙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拥有的专利产品外观相同,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逸仙公司的产品与科勒公司的专利,除部分细节差异外,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区别,构成对科勒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逸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科勒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

点评:本案中,美国科勒公司系世界知名企业,在全球卫浴行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该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技术创新成果的决心。

科勒“龙头”被山寨

“新欧普”侵害“欧普”被判赔偿

两原告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带有中文“欧普”、英文“OPPLE”以及图形的一系列商标,三被告香港新欧普公司、夏永池、维铭丽公司在销售宣传中突出使用“欧普”、“OPPLE”字样,两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55674.16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在其同类商品包装、店铺装潢、宣传画册及网站上,共同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新欧普”的行为,构成对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考虑到三被告拥有为数众多的经销商,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尚不足以弥补两原告的损失,终审判决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为80万元。

点评:被告虽未在其商品商标上打“欧普”的主意,但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企业名称,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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