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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眼花”法官将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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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华交通肇事案昨日开庭重审

我省法官判错案终身追责制度首度适用

杨新华交通肇事案昨日再审,他被改判3年6个月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雪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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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在受害人家属没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事后,法官以“眼睛花”来解释错判原因。昨日上午,陕县法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在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后,法院当庭从轻改判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3年半。

庭审结束后,三门峡和陕县两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之前审理此案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主管副院长和庭长均受到处理。其中主审法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移交司法部门。

被纠正的三个错误

1.原审时,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情况下,认定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时予以纠正。

2.原审时,在已查明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前提下,又错误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时予以纠正。

3.原审时,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对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时予以改判。

A

杨新华交通肇事案昨日重审

昨日,陕县法院开庭再审杨新华交通肇事案。

法院再审查明:肇事司机杨新华家住郑州金水区姚桥乡,生于1982年。2011年9月16日6时36分,杨驾驶牌号为豫AG3316/豫AF01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80KM+313M处时,先撞击已发生事故停在行车道内牌号为晋MZ7893的货车尾部,后又撞击快车道内张利强驾驶牌号为晋MZF123的轿车尾部,并骑轧推移张利强的轿车共同撞击前方牌号为陕AA5659的货车尾部,造成张利强轿车上的乘车人范竹梅、范改环、张佳耘3人当场死亡,张利强、范雪玲受伤,被害人车辆损失42850元。

B

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肇事司机被改判3年半

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杨新华亲属赔偿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陕县法院再审认为:杨新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雾天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两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再审期间,由于杨新华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及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法院再审时决定对杨新华酌情从轻处罚。

由于原审出现错误,陕县法院审监庭当庭宣布撤销该院之前判决,认定被告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受害人律师表示,他们对这个判决结果相对满意。下一步他们将等待民事判决结果,对民事方面,他们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费用共127万元。

C

法官判错案终身追责制度首度适用

庭审结束后,三门峡和陕县两级法院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陕县法院之前审判杨新华交通肇事案的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据介绍,水涛成为媒体公开报道以来,第一个被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追责的河南法官。

三门峡中级法院表示,该案审判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为杜绝此类问题发生,该院决定将此案相关情况通报全市法院系统,作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的典型案例,教育全市法官以此为戒,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陕县法院则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对该院近年来办理的所有案件开展评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纠正处理。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教育法官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履行好司法职责。线索提供 乔良

被追责的4个人

1.陕县法院审判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河南省高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其已于4月21日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2.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昨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昨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给陕县法院出具的复函存在明显瑕疵。4月22日,湖滨区法院党组给予其诫勉谈话。

事件回溯

2011年9月16日,山西运城的张利强夫妇,开车送19岁的女儿去河南洛阳的一所大学报到,随行的还有张利强的两个小姨子。他们行至河南三门峡境内连霍高速观音堂路段时,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后面撞上张利强的现代轿车并碾轧过去。坐在后排的张利强妻子、女儿、大姨子三人当场死亡,坐在前面的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昏迷。

事后,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肇事司机杨新华负全部责任。2011年12月27日,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合议庭审理,今年3月6日,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其有期徒刑两年。得知判决结果后,受害人家属表示并未收到赔偿。对此,负责审理此案的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表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相关链接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1.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2.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3.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5.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6.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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