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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信“丢了白丢” 背后缺失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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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记者做了个调查:向全国各地寄出100封平信,一个月后,只有67封送到了收信人手里。国内平信邮寄丢失率居然高达33%,这一数据引发议论纷纷。为什么平信丢失率会如此之高?有人将之归咎为《邮政法》规定的免责条款: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人将其归咎为邮政企业及投递人员责任心的缺失。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要想向邮政企业索赔,得先证明邮政企业在造成平邮的损失上确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鉴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平邮损失的真正原因。

典型案例

寄出100封平信其中33封没了踪影

100封平信投向全国和国外城市,其中有33封没了踪影,而送达的67封,大部分信件的送达时间也都超过了理论时间。平信为何邮寄得并不平安?记者调查发现,丢失的平信差不多占到了三成,而且据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在国际上也是同样的规定。

记者先在网上用“平信丢失”做关键词搜索,相关结果约23.1万个,用“寄信丢失”搜索,相关结果约40.5万个。再用“寄的信丢了”搜索,相关结果约60.4万个。平信丢失且丢了白丢一直是个广受诟病的现象。那么,平信丢失现象到底有多严重呢?为验证丢信情况,记者做了一个调查,投递100封平信到有熟人的全国33个省区的市县及8个国外城市,并通过与收信人联系,来查看信件最终寄达情况。

这些信件从地理范围上大致分为四类:A类为国内直辖市、省会城市;B类为省级以下城市;C类为乡村镇地区;D类为国外部分城市。记者分别在3月1日、2日和3月12日投递到邮筒中。按照国家信件全程时限的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间3至6天,不超过6天送达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5至9天,不超过9天送达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其他地区之间8至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比例不应低于95%。

在之后的等信寄达的过程中,每收到一封信记者都按照日期进行登记,截至4月7日晚上,无论是第一还是第二批平信,都大大超过了邮政对信件时限的规定时期,而抵达结果更难让人满意。A类共寄发34封,收到28封,未收到6封,收到率为82.3%;B类共寄发25封,收到13封,未收到12封,收到率为52%;C类共寄发33封,收到22封,未收到11封,收到率为66.7%;D类共寄发8封,收到4封,未收到4封,收到率为50%,总收到率为67%。发出的这100封平信无论是准时到达率还是总数到达率均未达标,更有33封信没有下落。

据《北京晚报》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洁

嘉宾:甘肃城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王克明

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军

主持人:平信丢失是否意味着丢了白丢?既然付了邮资,邮政企业对平邮的丢失是否该承担责任?

王克明:据了解,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平信在传递过程中不作记录,不受理查询业务。以往《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我个人认为,新法依然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首先,邮局的重大过失行为如何界定?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注意义务高于一般的普通人,但行为人却没有尽到一般的普通人的注意,这类行为就构成重大过失。邮局是专业的邮件送递公司,其专业水准高于一般的普通人,所以其注意义务也高于一般的普通人,将邮件送错地址或是不送,是犯了一般普通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这样的错误就是典型的重大过失行为。其次,邮局应当为其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邮局的赔偿责任不能适用《邮政法》的关于普通平邮限价赔偿的规定。那么对于邮局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处理。基于上述论断,提醒大家,事关重大的邮件不要寄平邮。

另外,从举证责任上看,新《邮政法》对消费者的权利也不能完全保障。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要想向邮政企业索赔,得先证明邮政企业在造成平邮的损失上确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平邮损失的真正原因。

王维军:“平邮”损失不赔是一种国际惯例。邮政服务可分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普遍服务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其中,邮政普遍服务具有非营利性。因此,我国通过《邮政法》对邮政普遍服务规定了不同于其他服务的政策和保障措施。我国新修订的《邮政法》明确要求,邮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邮政服务。这意味着,邮政企业承担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强制义务,无权要求收取完全对等的价格。因此,邮政企业在有权获得国家补贴的同时,从法律上获得了对客户的免责权和限额赔偿权。

作为一项向公众提供的 “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既不能拒绝邮寄,也不能和用户议价。相应地,企业也无法完全依照所谓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除非 “挂号”邮件,否则企业完全无法知晓用户是否确实寄出了邮件,而收件方是否确实没有收到。即便可以通过录像、拍照等形式证明信被投入了邮箱,但收信人“没有”收到邮件这一事实又如何来证明呢?因此, “平邮”损失的担责并无实际意义。正是对 “平邮”是否寄出、是否收到无论企业和用户都无法实际举证,邮政企业也就相应设置了 “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其它服务供用户选择。如果单看 “平邮损失不赔”这一条规定,难免给人不合理之感,但如果全面看待邮政服务,这样的规定确实是合情合理的,并非“霸王条款”。

王克明:平常邮件既不要求寄件人办相关手续,也不要求收件人签收,对消费者来说比较方便快捷,但如果因此成为邮局免责的理由,这对消费者显然不公平。虽然《万国邮政公约》也有相关的规定,各国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但并没有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责任。平常邮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应该成为促使邮政部门提高工作责任心的动力。

虽然平常邮件不执行登记挂号制度,但同样可以安全及时送达,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置于严密监控之下的运作程序。如果邮政部门不是把平常邮件不赔的规定当作挡箭牌,无论赔不赔都同样地对消费者负责,应该是完全可以做到。

主持人:光靠道德层面的约束能解决平信丢失的问题吗?问题根源到底在哪儿?

王维军:平信丢失,不光是邮政企业的责任,很多收信人也有责任。一般情况下,平信都是邮政所盖完章然后发出去的,路上一般没多大问题,不可能诚心去丢失,就是到了地方以后,现在各个小区有没有建信报箱,一些有信报箱的业主,同样出现信报箱损毁的情况,这又不光是邮政部门自己的事,跟物业、管理都有关系。再就是邮政企业和邮递员的责任心不强。

王克明:责任心丢失的主要原因,除了投递者个人的因素之外,还有利益的驱动。投寄一封普通信件,只有0.8元和1.2元。相反,挂号、特快等却要高得多。于是,邮政部门可以给投寄者这样一句回应,怕丢,就不要寄平信。这不仅是责任心,还是良心问题了。信件频频丢失,是不是包括邮政部门在内的所有与信件投寄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都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责任心问题。

主持人:从邮政企业的角度来讲,如何解决平信频频丢失事件?

王克明:具体的收寄和投递等行为的规范还是要依靠制度和责任,包括政府对邮政行业整体的制度规范,以及作为邮政对社会和公众应当承担的责任。《邮政法》第三条将邮政企业定位为“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公用定位是突出强调它的公共性和服务性,既然是服务,就必须尊重和维护被服务者的权利;企业定位则表明邮政提供的服务与被服务者之间是消费关系,消费者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平常邮件交寄人的权利保障当然不能排除。

王维军: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不完善,那么邮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公司应在自己的管理制度上和监督上真正有效运行,让邮政投递各环节的工作人员保持较高的责任心和服务精神。比如,可以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以此规范邮政企业和投递人员的投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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