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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员工 重大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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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于2008年1月入职广州某汽车制造公司工作,任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汽车的功能试验、试车等相关工作。2009年10月,李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对某新型号轿车进行试车,由于该车尚处于试验阶段,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试车过程中,李某驾驶的新型轿车由于刹车不灵而与大货车相撞导致货车司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公司为此对货车司机承担了赔偿责任。公司认为李某不称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因交通事故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李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违规操作问题,轿车功能不完善,存在漏洞是根本原因,并提供了车辆事故处理报告书作为证据。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这是认定李某是否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言下之意,劳动者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前提下,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才能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对于赔偿的方式,《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即可以据此认为李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呢?我们先来看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认定书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不能由此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次交通事故案中,李某负全责,这是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客观状况的评价,但并未对造成此次事故的当事方的主观原因进行评定,而李某主观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才是判断李某是否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根据车辆事故处理报告书,结合该车属于新型轿车并尚处于试验阶段等情况,可以认为,新型轿车的功能不完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李某主观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试车行为系属职务行为,在所试车辆存在隐患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没有证据表明是李某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李某对本次事故不存在重大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员工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一般会综合考虑员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严重违反单位的相关规章规程,是否存在重大的疏忽大意等情形。即使最终认定员工对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法院一般也会考虑到员工是受雇于雇主,系为雇主的利益工作,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而且雇主有义务对员工进行管理培训等因素,在责任划分方面,适当减轻劳动者一方的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许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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